醫療事故處理的程序:
1、報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規定報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
(2)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鑒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和處理的情況。
(3)醫療事故發生以后,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鑒定或尸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尸檢,確保尸檢結果的準確性。尸檢應在48小時內組織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4)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醫療機構采取的及時有效的措施包括:為確認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而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為減輕損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為避免醫療事故爭議而采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力爭把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3、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是對醫療事故或事件做出準確鑒定、準確定性、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因此,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當事醫務人員、其所在科室發生醫療事故的報告以后,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于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
4、調查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對醫療事故或事件進行調查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為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尋找根據,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過程,這是整個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關鍵環節。調查的過程一般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證據的檢驗。首先,病員的病歷是記載病情發展過程、記錄醫生醫治方法和思路、反映醫生責任心的最原始的資料。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須對病歷進行文件檢驗以判斷病歷是否被涂改。其次,對現場勘察提取的藥品、藥瓶和殘存的藥液、病員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藥物分析和標本。再次,如果懷疑病員錯輸異型血、懷疑換錯新生兒、懷疑同種異體器官移植不當,則需要做血型檢驗。最后,若懷疑事故是由醫療設備故障造成,則需請專業人員對醫療設備及醫療器械等進行檢驗,以確定是否存在設計缺陷,有無機械故障或電路故障等。
(2)對活體進行檢查,對尸體進行解剖。對活體進行檢查是指對患者進行體格檢查以確定患者是否殘廢,是否有組織器官損害導致的功能障礙,確定殘廢的程度及功能障礙的程度,為醫療事故的正確處理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對尸體進行尸檢主要是對尸體進行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以確定死亡的原因。
(3)對醫療單位負責人、責任醫務人員、病員及其親屬、在場病友等的調查訪問,針對醫學疑難問題咨詢醫學權威等。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不應忽視對醫患雙方的詢問。因為對醫患雙方進行詢問可以得到一些對醫療事故處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醫患雙方的矛盾,溝通雙方,以使醫療事故順利得以解決。
5、做出結論
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后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詳細地向患者及其家屬說明情況和理由。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則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醫療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待和處理上必須嚴肅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
(1)接待:接待來訪者的首要問題是使來訪者建立起信賴感。無論有無醫療過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屬表示慰問,態度誠懇熱情,即使對方發怒或語言不遜,也要疏導、說服,切勿動怒。對初訪者一定要耐心聽,認真記,盡量多搜集與糾紛有關的材料,為開展調查提供依據。對問題不要輕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意見時不要打斷,不要插話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釋,防止誤認為是包庇、袒護。最后必須根據事實做結論,只有周密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病歷、實物、現場需妥善保存和保護。
(2)尸體解剖:家屬流露出對醫療過程有不滿時,有關醫務人員就要有所準備,病員死后書面通知并引導家屬進行尸檢。根據相關規定,尸檢要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因,查明有無過失,手術是否誤傷器官等,為鑒定和處理爭議提供客觀依據。
(3)善后處理:善后處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堅持原則,力求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這就要爭取病員或親屬的諒解、配合和支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最好履行公證手續,簽訂公證協議書,以免反復,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關于醫療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細分步驟主要包括報告,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調查,作出結論。但是往往醫療糾紛情況復雜,很多細小環節都要處理妥當,所以建議您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繼續咨詢律聊網的在線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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