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中國上市公司法律風險指數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從2009年以來,金融行業風險指數跌宕起伏,但整體呈下降趨勢。2016年金融行業風險指數達到29.608,雖然較2015年有所下降,但在整體行業中仍屬于高法律風險行業,在46個行業中排名高風險第4位。
11月12日,法制日報社和中國政法大學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在京聯合發布了上述報告。
證券業法律風險指數大幅攀升
《報告》指出,造成金融業法律風險居于高位的主要原因,是得分較高的違規次數和訴訟次數。2016年,金融業上市公司的違規次數和訴訟次數指標得分,分別比上市公司整體均值高出了近7倍和4倍。
從金融行業的細分行業來看,導致2016年金融業法律風險指數下降的因素,主要是銀行業風險指數的下降。該指數由2015年的32.828下降至25.745,下降了7.083,其對整個金融業風險指數下降的貢獻率更是達690.53%。
銀行業風險下降的主導因素是行業整體訴訟次數的下降。數據顯示,2015年上市銀行中,共計有16家銀行訴訟次數達到28578件,而2016年,則共計有24家18035件,下降了36.9%。
不過,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到,證券業對2016年對金融業法律風險指數的下降,產生最高的負貢獻率。2016年,證券業風險指數由2015年的29.684上升到33.822,上升了4.138。
《報告》稱,2016年以來,證監會監管及政策范圍更加廣泛,監管更加嚴格是驅動證券業風險指數上升的主要原因。
據證監會披露,2016年證監會共對138件證券業案件作出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書218份,較上一年同期增長21%。先后有13家券商受到了證監會處罰,其中興業證券、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和方正證券受到了高達2億元的重罰。
經紀業務和信息披露違規占比高
《報告》詳細分析了金融行業違規特點。《報告》指出,據統計,2016年金融行業共計139次違規記錄,從違規領域來看,主要包括經紀業務、信息披露、做市業務、證券承銷與發行、公司治理以及財務顧問等。其中,經紀業務和信息披露兩個領域的違規,占到金融行業整體的44.61%。
課題組研究發現,2016年,證券業一級違規領域主要分布在經紀業務,占比達29.7%,占金融行業總體的83.4%。其次是做市業務管理、信息披露、推薦業務、上報監管、證券承銷與發行等幾大領域。
二級違規領域主要集中在有效履職,占比達到30.69%。其次是內控管理、投資者管理、信息報告、代銷管理、客戶賬戶管理等幾大領域。
《報告》稱,2016年證券業有效履職領域違規主要體現在證券承銷與發行、推薦業務、財務顧問、做市業務管理等領域。
如在證券承銷與發行領域,2016年8月,“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在證監會的責令下退出A股,興業證券作為主承銷商,未審慎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受到中國證監會5378萬元的處罰,相關責任人受到警告、證券市場禁入及罰款的處罰;2016年西南證券因在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關鍵核查程序缺失,受到中國證監會3000萬元的處罰,相關責任人受到警告及罰款。《報告》建議,未來券商應更加關注自身盡職履責方面的風險隱患。
2016年金融行業違規領域除占大比例的經紀業務領域外,還有信息披露領域,信息披露違規中主要分布在持股比例、資產重組、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等幾大方面。
此外,上報監管和公司治理也是金融行業上市公司關注的重點領域。其中,上報監管違規主要是上市公司未盡報告義務導致違規,2016年,國元證券(000728)、方正證券(601901)等五家上市公司披露由于未盡報告義務,接受了證監會及各地方監管局的整改通知和處罰。
公司治理違規主要體現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主要分布于董事會、董監高管理領域。如2016年長江證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澤柱因個人原因涉嫌違紀接受紀委調查;國泰君安原副總裁劉欣或涉姚剛案被調查;方正證券合規總監孫斌及分管證券經紀業務的副總裁何亞剛被要求談話;東興證券分管債券業務副總裁、合規總監、債券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受監管談話。
對此,《報告》認為,這反映出上市公司在法律風險防控的頂層設計——公司治理層面仍需加強關注,公司高層應盡到勤勉盡責義務。
銀行業票據大案頻出金額超百億
課題組還對2016年金融行業的訴訟特點進行了重點分析。《報告》指出,2016年,金融行業訴訟次數指標較2015年有所下降,但在整體上市公司中仍占較大絕對值,2016年金融業訴訟次數達18228次,占整體上市公司的72.7%。此外,與訴訟風險相關的另一指標涉案資產較2015年提升17.9%。
數據顯示,2016年,金融行業訴訟次數總計18228次,其中銀行業共計披露24家18035件,占整個金融行業的98.9%。而在24家銀行訴訟之中,主要涉及不良貸款、貸款詐騙、票據糾紛等方面。
《報告》特別指出,2016年值得關注的是銀行業票據糾紛。2016年,銀行業票據大案頻出,涉及金額超100多億元,共計十余家銀行出現由于票據業務導致的訴訟案件。
其中比如,1月22日,農業銀行公告稱38億元巨額票據無法兌付;隨后不久,1月28日中信銀行發生票據業務風險事件,涉及資金為9.69億元;4月8日,天津銀行爆發票據風險事件,涉及金額為7.86億元;12月,蘇州銀行自曝面臨涉訴票據風險案金額高達4.5億元。
除以上單個銀行票據風險案以外,著名的“11億票據詐騙案”更是涉及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寧波銀行、平安銀行、蘇州銀行等9家銀行。
課題組分析認為,票據業務風險的提升主要是與經濟周期有關,在經濟向好或行業看漲時一般不會體現,而經濟效益的下降加之監管部門嚴密監管,風險就隨之體現。因此《報告》建議,銀行業上市公司未來應關注票據問題。
《報告》還指出,在金融行業中,除銀行業外,證券業訴訟次數所占比例相對較高,其次為其他金融業、信托業以及保險業。
2016年,證券業共計28家上市公司披露訴訟次數168次,主要分布在合同糾紛、交易糾紛、存單執行糾紛、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等幾大方面。
其中,合同糾紛訴訟主要存在于借款合同、債券合同、股票質押回購合同、勞動合同幾大方面,《報告》指出,這些應是證券業上市公司未來重點關注的風險。
法律風險最高是國信證券
2016年法律風險最高的10家金融業上市公司
《報告》還對金融行業2016年法律風險指數進行了排名。在進入該項測評的67家金融業公司中,法律風險最高的是國信證券,風險指數高達57.23,是上市公司整體均值(24.5)的兩倍多。法律風險最低的是建設銀行,其法律風險指數只有17.667,比整體均值低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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