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農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類型
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農村經常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四個類型:
(一)因斗毆引發的身體權糾紛;
(二)因醫療糾紛引發的醫療過錯責任;
(三)因機動車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四)以及用工、務工引發的非工傷糾紛。
二、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一般情況下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
特殊案件還可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三、律師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工作內容
(一)確定侵害人、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人數。
(二)查實侵害行為的發生經過。
(三)確認管轄法院。
(四)確認損害后果,包括損害程度、損失數額。
(五)根據案件的性質,明確所代理方的舉證責任。
(六)準備對應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
四、農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實際操作指引
律師處理農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掌握基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技巧之外,還要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有針對性地開展代理工作。
(一)因斗毆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件
1.擔任原告代理人,律師應注意的工作內容
此類案件是一般侵權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侵權行為的證據固定和損害后果的證據固定尤其重要。同時,一般情況下這種侵權是混合過錯,責任當事人不能得到全額賠償。
(1)侵權行為的證據固定
發生斗毆后,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向當地公安派出機構報案,干警到場后,除了制止侵權的繼續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就是通過詢問、調查,形成筆錄,以記錄當時的事發經過。但是,在農村實際生活中,存在部分不報案的情況,特別是受害人在當時所受傷害不明顯事后才惡化的情況下更是司空見慣的事;其次,是派出所干警到場后,僅僅制止了沖突,但出于種種原因,沒有及時制作筆錄,或不制作筆錄。對于有筆錄的案件,代理律師憑完善的手續前往事發地的派出所調取即可,但現實中,會出現當地派出所的負責人或經辦干警拒絕提供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先與派出所所長溝通,提供相關法律,證明自己是依法取證,在不能改變對方的做法時,可以建議對方與縣公安局的法制科或主管法律的領導聯系,或者自行聯系。一般情況下,最終能夠得到相關材料的復印件,萬一出現無法取得相關證據的情形,應讓當事人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并提供解決方案,一種是先起訴,起訴的同時送交申請,申請法院調卷;另一種是暫不提起侵權訴訟,先針對派出所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但這種出于意氣之爭做法有本末倒置之嫌。
對于沒有報案的案件以及報案后沒有制作筆錄的案件,應建議當事人補報案,并提出調查請求。此時,要考慮案件的特點,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當事人自行報案或由律師陪同報案。對于完全依靠證人證言來證實侵權行為的案件,由當事人自行報案,可以減少證言來證實侵權行為的案件,可以減少公安機關取證的阻力,減輕證人的防備心理,促使證人真實陳述所見。面對不是完全依靠證人證言來證實侵權行為的案件,則可由律師陪同前往,以引起相應的重視。不建議由律師自行向證人搜集證據。
(2)損害后果的固定
首先是傷情的輕重,如果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勢,就不僅僅是民事賠償的問題,應同時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計算,醫療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一定要注意提供合法票據,而護理費就必須有醫院的證明,醫囑等證實,這些證據,可以是在病歷中,也可以是在出院證明、驗傷證明中存在,在審查證據時,應認真仔細的查閱,以免遺漏。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要注意受害人現狀與他的戶籍,身份的差別,農村青壯勞動力基本是以副業為主,因此,雖然是農村居民戶口,但長期在工廠、企業工作是正常現象,在計算時,注意計算基準地的調整。
2.擔任被告代理人,律師應注意的工作內容
(1)舉證內容:引發斗毆的原因的舉證,斗毆過程中加害行為的舉證,最終的損害后果與被告行為的因果關系的舉證,原告過錯責任的舉證。
(2)以混合過錯抗辯。
(3)損失數額的否定。針對原告的舉證被告方實質是處于被動的地位,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醫療費用的審查、舉證責任從法院轉給被告,務工、殘疾賠償等與原告的實際收入掛鉤而不再與原告的戶籍身份有直接聯系。此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般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極易也經常使用“證據突襲”的做法,在開庭時才拋出證據,使被告措手不及。為防止舉證不能的后果,代理被告進行訴訟時,有必要針對法律規定的舉證要求,而不是針對原告的舉證內容提前準備好證據。
(二)因醫療糾紛引發的醫療過錯責任糾紛
1.擔任原告代理人,律師應注意的工作內容
這一類案件,依據有關規定,醫院及醫調委能夠給付的賠償數額是受限制的。因此,發生糾紛時,前期的調解工作不必針對賠償數額提出具體的要求,而是為訴訟工作做好準備。調解時,重點在:
(1)原告在被告處的治療行為的確認;
(2)原告受到損害的事實以及確認這一事實的費用如何預付,所受到損害的醫療費用的承擔;
(3)解決傷雙方爭議的方式以及費用的承擔方;
(4)約定損害與醫療行為的因果關系的鑒定機構及費用承擔方。
進入訴訟階段時,完整列出賠償清單,相關的標準項目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為準,不應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項目和標準。
2.擔任被告代理人,律師應注意的工作內容
(1)對患者病歷的封存,應有患者家屬,醫療行政機關人員在場參與、簽名。啟封時,應有三方到場或由法院主持。
(2)病歷以外可能存在的治療記錄,例如本院門診檢查治療、外院的治療記錄,均是案件的重要證據,無論當時是否認為有價值,都應注意收集,并標注收集情況及相關證明人,以完善證據三性。
(3)本來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方,但并不等于所有舉證責任及費用都應由被告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關聯性的舉證由被告承擔,但傷殘等級的應由原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還存在舉證責任轉換。初始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方負責,但原告負擔反駁被告所舉證的舉證責任。應注意法院的一種傾向,即此類案件,一旦提及鑒定,就全部要求被告承擔預付的義務,根本不區分鑒定目的鑒定對象。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1.前期工作
(1)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是否有異議。目前操作中,交警部門只允許復議一次,即使在復議結論是要求下級交警部門重新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對重新認定的結論有異議時,交警部門也不受理再次復議。
(2)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險的投保情況。
(3)當事人的傷勢、殘疾等級、治療經過、費用支付情況等。對于傷殘等級,建議進行鑒定時應取得肇事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或保險公司對鑒定機構的認可,或者在調解無效時,申請法院委托鑒定。
2.訴訟階段
(1)擔任原告代理人,律師應注意的工作內容
a.起草訴狀時,事實經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賠償清單詳細完整,請求事項中,交強險是全額賠償,不按責任分擔,商業三者險按合同約定。
b.注意證據的三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審查,證據之間應該是相互關聯,不應存在,相互矛盾。
c.法院對主次責任是按七三分的比例來劃賠償比例的,隨意增減比例的請求一般不支持,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擔任被告代理人,律師應注意的工作內容
收集前期墊付的費用單據,并且應特別注意,這一部分費用也是按比例承擔,并應由保險公司在商三者險中支付。
(四)因用工、務工引發的非工傷糾紛
律師處理此類糾紛賠償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構成工傷的,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作保險條例調整。
2.勞務關系,按一般侵權處理。分清過錯責任大小,按責任承擔賠償。
3.定作或雇傭關系中,定做人、發包人存在選任過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無償幫工,遭受侵害,未拒絕被幫工人承擔責任,拒絕則無責;故第三人侵犯而受損,第三擔責,但兩類情形中,被幫工人都有補償義務。
5.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6.可同時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涉刑事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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