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補償金是指——“法律規定的,當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行為過錯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終止時,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地支付給勞動者的一筆金錢。”司法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都適用經濟補償金,本文以勞動合同糾紛中不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為基礎,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裁判規則
1.勞動者停薪留職后違反勞動合同致勞動關系解除,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羅德勝停薪留職期滿后未報到也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致勞動關系解除訴五峰縣客運公司給予經濟補償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停薪留職后違反勞動合同,有自動離職的情形,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情形下致勞動關系解除,勞動者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審理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1年第4期(總第38輯)
2.勞動者提出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莊俊杰訴廈門金鵬人造花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例要旨: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非勞動者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為滿足勞動者在離職一段時期內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它既不是賠償金,也不是違約金,而是勞動合同解除時特有的一種費用,其實質是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對勞動者給予必要的社會保障義務。勞動合同因勞動者提出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且用人單位無違法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號:(2009)廈民終字第3579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3.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鐘某訴某電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例要旨:勞動合同期滿,新的合同未續簽時,勞動者繼續打卡上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并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法院:福建省龍巖市武平縣人民法院
來源:福建法院網 發布日期:2018年4月18日
4.導購員原價銷售特價商品私拿差額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認定不予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訴張女士經濟補償金糾紛案
案例要旨:導購員銷售鞋子時,以原價銷售、事后私自修改銷售小票和銷售日報表,并將多余的貨款拿回家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職業規范。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妥,且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審理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發布日期:2013年7月11日
5.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動者不能主張經濟補償——蔣孝山訴延鋒偉世通金橋汽車飾件系統有限公司等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者不能主張經濟補償。
案號:(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800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司法觀點
1.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a)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b)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d)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0頁。)
2.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同樣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理由。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并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不足。
其次,2008年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33條關于這一問題曾這樣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現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卻將草案中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取消了。
最后,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
(1)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作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
(2)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3)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于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即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質的,即保障勞動者被解雇或被迫辭職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這段期間的生活不受影響。
既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表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一般是要退出勞動領域,不再視為屬于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也不存在勞動法律規定的重新找工作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摘自楊心忠著:《勞動合同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37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43、出租車公司與司機簽訂的承包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出租車公司對車輛進行更新,承包金在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內作相應調整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并以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應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如何處理?
應視為出租車公司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不應支付其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來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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