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最高法行申397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興行,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
法定代表人:張福林,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李興行因訴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樂亭縣政府)確認征收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冀行終11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振宇、代理審判員胡文利、代理審判員仝蕾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李興行認為樂亭縣政府在未取得相應批文的情況下即組織征地,且補償不到位,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樂亭縣政府的征地行為違法。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4月14日河北省發(fā)改委作出《關于省道沿海公路唐秦界至曹妃甸××段改建工程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冀發(fā)改基礎[2010]359號),樂亭縣政府于2010年8月3日作出《樂亭縣人民政府關于沿海公路改建工程涉及征地拆遷等相關事項的通告》,對沿海公路兩側30米內的土地進行征收,并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樂亭縣人民政府濱海公路改建工程征地補償方案》。2011年6月27日,樂亭縣國土資源局與樂亭縣古河鄉(xiāng)張李鋪村民委員會簽訂《征用土地協(xié)議》。李興行系張李鋪村村民,因其承包了該村的養(yǎng)殖池,張李鋪村民委員會于2012年3月與其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書》,且李興行已領取了補償款。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省道沿海公路改建工程項目中,樂亭縣國土資源局與張李鋪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征用土地協(xié)議》,張李鋪村民委員會與李興行經(jīng)協(xié)商達成了《協(xié)議書》,李興行已領取了征地補償款,其已不具備起訴樂亭縣政府確認征地行為違法的原告主體資格。該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李興行的起訴。
李興行不服一審裁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李興行不服一、二審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將本案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主要事實與理由為:再審申請人經(jīng)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得知,國土資源部于2014年7月11日才下發(fā)《國土資源部關于省道濱海公路唐秦界至漢沽改建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而樂亭縣政府早在2010年8月即開始征收土地,明顯違法,一、二審以已領取補償款為由認定再審申請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再審申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
根據(jù)一、二審查明的事實,2011年6月27日樂亭縣國土資源局與張李鋪村民委員會簽訂《征用土地協(xié)議》,張李鋪村民委員會于2012年3月與李興行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書》,且李興行已領取了補償款,據(jù)此可以認為,李興行至遲在2012年3月已經(jīng)知道涉案征收行為。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法律設定起訴期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時依法主張權利,同時依法維護行政效率和公法秩序。起訴人只要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即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方面,法律并不要求起訴人在認識到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后方能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人在起訴時即使不能判斷該行政行為違法與否,也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另一方面,法律在計算起訴期限時亦不以起訴人認識到違法性為必要條件,因為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屬于有權機關的專業(yè)判斷范疇,而即使是有權機關亦未必總能作出及時準確的判斷,是故如果將對違法性的認識作為起訴期限的必要條件之一,則可能因起訴人對違法性的判斷困難導致起訴期限的起點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進而產(chǎn)生起訴期限制度被架空的風險,影響行政效率和公法秩序。因此,起訴期限制度中起訴人對行政行為的“知道”并不包括對行政行為違法性的認識,也即起訴人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起訴期限便開始計算,而并不以起訴人認識到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作為起訴期限的計算起點。本案中,李興行至遲在2012年3月已經(jīng)知道涉案征收行為,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在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認識到涉案征收行為存在違法可能后,于2015年5月5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以上分析,本案的起訴期限應自2012年3月李興行知道涉案征收行為時起算,因此李興行于2015年5月5日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其起訴已經(jīng)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一、二審裁定駁回起訴,在結果上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李興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興行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振宇
代理審判員 胡文利
代理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宋芳菲
[摘要]我國加入WTO后,反壟斷特別是反行政壟斷的緊迫性日益增強。行政壟斷實際上是個復合性概念,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行為與市場主體的經(jīng)濟壟斷兩個部分。其中行政壟斷行為實質上是行政主體濫用經(jīng)濟行政權排斥、妨礙、限制市場競爭的行政違法行為,屬...
非法經(jīng)營罪主觀非故意怎么認定依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非法經(jīng)營罪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從事該經(jīng)營活動是非法的,但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故意實施非法經(jīng)營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jīng)營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jīng)營行為之一,擾...
交通事故被撞人威脅車主違法 交通事故被撞人威脅車主的,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是違法的 涉嫌敲詐勒索罪會如何判刑呢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
【審理裁判】【爭議焦點】【案件評析】 關于被告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后的送達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工傷認定程序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表現(xiàn)出的時間和空間的形式。《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
《行政處罰法》并未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效時間,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而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釋又規(guī)定了以行政處罰生效時間作為某種計算的起點。 因此,有必要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效時間進一步研究,以期盡快形...
一、刑法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實施交通違法逾期未交款加收罰款 隨著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交通違法行為日益增加。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我國政府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jiān)管。對交通違法人員的罰款措施是其中一種手段。然而,有些交通違法人員拒不配合,逾期未交罰款。針對這種情...
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王秉德:六是棋牌室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類案件:7月31日晚,許某某(女,39歲,本市人)在玄武區(qū)本人所經(jīng)營的棋牌室聚集多人打麻將,違反我市關于暫停棋牌室等密閉場所營業(yè)的疫情管控規(guī)定,引發(fā)疫情擴散風險。8月2日,...
1.法律法規(guī)講座包括哪些內容 首先要看你講的主題是什么。一般來說,講座的內容應當包括立法的目的、主體、原則、具體的內容。具體的按法律法規(guī)當中順序做相應的ppt幻燈片即可。內容當中,如果是修改后的法律法規(guī),應當明確改動的法條、為什么要改、改動...
11月27日,人民法院報刊發(fā)《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法發(fā)〔2019〕24號文的時間效力問題做了詳細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制定印發(fā)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9〕24號,以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