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要旨】
【案情簡介】
【裁判結論】
【評析意見】
一、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者招用的勞動者,由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二、上訴人受傷是否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審被告所舉證據已證明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上訴人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原審被告據此作出被訴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從職權上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號答復,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被上訴人稱上訴人受傷系他人造成的事實并不改變上訴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也不影響原審被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對上訴人受傷作出工傷認定,故被上訴人的上述意見,法院難以支持。
其次,從程序上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某區人保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向南通某建公司送達《受理通知書》和《舉證通知》,告知南通某建公司舉證。南通某建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且無正當理由。南通某建公司未積極舉證,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某區人保局在自行調查后,認定張某某與南通某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來源:網絡
在建設工程領域,經常存在的一種現象是,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承包工程項目后,將工程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再由實際施工人或者說包工頭自己招用工人對項目進行施工。 由于施工過程中勞動人員易發生...
【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
來源:勞動法庫【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
01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
1掛靠施工的特征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一般有明確的承包協議,但被掛靠企業只是名義上的承包者,不對工程進行管理,由掛靠人自行處理與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的各項事務,且掛靠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掛靠人具備的資質與承接的工程建設項目...
案情回顧2014年10月,藺紀全在工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左足被砸傷。事故發生后包工頭僅墊付了急診費用后就和發包人相互推諉。蘭州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蘭州市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蘭人社工傷字〔2016〕369號,以下簡稱36...
案情回顧2014年10月,藺紀全在工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左足被砸傷。事故發生后包工頭僅墊付了急診費用后就和發包人相互推諉。蘭州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蘭州市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蘭人社工傷字〔2016〕369號,以下簡稱36...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
企業內部承包經營是企業為了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調動員工積極性,節約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由企業內部部門、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員工就特定項目或事項約定責權利的一種經營模式。但就建設工程領域而言,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
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問題,一直是建設工程領域的重點問題。 雖然相關政府部門目前針對這類違法行為,已推出一系列舉措予以著重打擊,但基于工程領域人際資源關系傳統意識影響、工程施工墊資壓力和市場逐利導向的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