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
穆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又續訂了3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期滿。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滿時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前,穆某向公司書面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愿。但該公司決定與穆某終止勞動合同。
穆某主張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公司認為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違法終止情形,屬于合法終止,只同意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結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穆某的仲裁申請。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因此,在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屬于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不勝任工作且調崗或培訓后仍不勝任工作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照辦。
本案中,雙方在原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的約定因違反法律而無效。用人單位遵照無效的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拒絕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屬于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該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
本案中,該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來源: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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