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需通知債務人,但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在發生債權多次轉讓時,應按照通知到達的順序決定哪一方優先取得債權。債權人再次轉讓債權的行為系無權處分,未經受讓人同意或追認,該行為無效。債務人按照債權人的指示向未優先取得債權的受讓人履行債務的,可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債務人和未優先取得債權的受讓人因此造成損失的,可綜合考慮債務人、受讓人、債權人的過錯程度,要求有過錯方賠償損失。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王某先后借給黃某9萬元,后黃某陸續償還了6.1萬元。2016年10月10日,黃某向王某出具欠款的說明一份,對欠付本金2.9萬元及全部借款利息計算方法及付款時間進行了約定。
????2014年至2015年,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孔某借款15萬元。2016年12月21日,王某與孔某經過協商,決定將王某對黃某的債權轉讓給孔某,并當場給黃某打電話進行通知,告知黃某債權已轉讓給孔某,并要求黃某向孔某履行債務。隨后王某、孔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王某把對黃某的13.44萬元(其中本金2.9萬元,利息10.54萬元)債權轉讓給孔某,不足15萬元的部分仍由王某負責償還。
????后孔某向王某、黃某主張債權,王某、黃某不予認可,稱當時王某只是在電話中與黃某商量,該債權轉讓尚未履行通知義務,債權轉讓未生效;其次,王某與孔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后,孔某未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付款,可以推定孔某放棄了對黃某的債權,2017年1月10日王某又把債權轉讓給了許某,并把借條原件返還給黃某,黃某直接向許某出具了欠條,現黃某與王某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因此,王某、黃某二人均拒絕支付欠款??啄乘煸V至舞鋼市人民法院,要求黃某向孔某償還欠款13.44萬元、剩余1.56萬元由王某償還。
????審理結果
????舞鋼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王某作為黃某的債權人,有權將債權轉讓給孔某。同時,該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孔某提供錄音證明王某多次要求黃某“把錢轉給孔某”,且王某當庭認可(電話中)“我說把錢轉移給孔某了”,可見王某是通知黃某債權轉讓而非與黃某商量。縱然黃某回復說“(等我從外地)回去再說”,但由于債權轉讓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因此,王某已履行對黃某的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生效。
????同時,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可見債權轉讓后,未經受讓人同意,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王某又向他人轉讓債權未經孔某同意,其再次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如黃某因王某的錯誤通知向第三人付款,則黃某可向相關義務人主張權利。因此,一審法院判令:被告黃某向孔某支付欠款12.354667萬元;王某向孔某支付欠款2.645333萬元;駁回孔某對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送達后,黃某以“二被上訴人在債權轉讓時未盡到通知義務”、“王某于2017年1月10日又通知其將債權轉讓給許某”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孔某對黃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但又查明截至2016年10月10日,黃某已向王某清償本金6.1萬元,原審法院將該已清償的6.1萬元仍作為本金計算了從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間的利息,屬認定事實瑕疵,予以糾正。因此,二審法院對原審判決瑕疵予以糾正,判令黃某向孔某支付欠款12.065934萬元,王某向孔某支付欠款2.934066萬元,駁回孔某對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四個:一是債權轉讓是否需經債務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眰鶛噢D讓是債權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一種形式,債權人應及時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通知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應保證債務人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債權轉讓通知即生效,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因此債務人是否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二是債權人再次轉讓債權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在發生債權多次轉讓時,可按照通知到達的順序決定哪一方優先取得債權。優先取得債權的轉讓合同生效后,債權即發生轉移,債權人從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剝離,債權人再次轉讓債權的行為系沒有權利而實施的處分行為,應認定為無權處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這也與該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定相一致。因此,債權人再向他人轉讓債權應征得優先取得債權的受讓人的同意,否則再次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
????三是債權憑證的轉移或債務人與受讓人簽訂新的債權債務憑證,該受讓人是否優先取得債權。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該受讓人優先取得債權。理由是:債權債務關系應當以債權憑證為依據,沒有原始債權憑證,債權人無法轉讓債權;債務人與原先的受讓人沒有簽訂新債權債務憑證,無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債權人將債權憑證交給第二受讓人或債務人與第二受讓人直接簽訂債權債務憑證后,才算完整的債權轉移。另一種則持相反觀點,認為原始債權債務憑證的轉移或債務人與受讓人簽訂新的債權債務不必然導致優先取得債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債權債務憑證僅是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證明形式和載體,擁有債權憑證并不一定擁有債權,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僅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規定債權債務需以原始債權憑證的轉移或新的債權債務憑證為基礎,因此,債權優先取得的順序仍應以通知的順序來確定,債權憑證的轉移或新的債權債務憑證的產生不必然優先取得債權。
????四是債權多次轉讓行為導致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加重履行負擔等情形,債務人權利應如何救濟?能形成統一認識的是:如果債務人尚未履行,那么債務人應向優先取得債權的人履行債務。對于債務人已按照債權人的通知向后來的受讓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是否還應向優先取得債權的人履行債務,形成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債務人不需再向優先取得債權的人履行,理由是:債務人受債權人指示向未優先取得債權債權的受讓人履行義務,本身不存在過錯,其履行債務后履行義務已經消滅,因此,債務人不需再向優先取得債權的人進行清償。此時優先取得債權的人仍應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主張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向優先取得債權的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債權轉讓生效后,債權人已從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剝離,履行債務的對象由債權轉讓人變為債權受讓人,債務人依照債權人的指示向未優先取得債權的人清償的,屬履行對象錯誤,不產生履行義務消滅的效力。因此,債務人仍應向優先取得債權的人履行債務。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由于債權人再次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債務人按照債權人的指示向未優先取得債權的受讓人履行債務的,屬錯誤履行,未優先取得債權的受讓人因此而取得的財產系不當得利。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規定,未優先取得債權的受讓人應當向債務人返還財產。債務人和未優先取得債權的受讓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可根據該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綜合考慮債務人、受讓人、債權人的過錯程度,要求有過錯方賠償損失。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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