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條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展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于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于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于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準復制、摘抄,行為人卻持有復制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于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于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于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目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并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脫離自已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說,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征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于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于什么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占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自己占有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么其實際占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對象限于機密級和絕密級的國家秘密。
2.與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的聯系與區別。犯間諜罪、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也可能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對其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的行為不單獨定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展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于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于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于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準復制、摘抄,行為人卻持有復制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于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于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于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目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并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脫離自已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說,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征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于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于什么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占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自己占有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么其實際占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律]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 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 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021年8月11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加拿大籍被告人邁克爾·斯帕弗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案公開宣判,認定邁克爾·斯帕弗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驅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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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可以一樣, 他們區別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對其期限有規定, 絕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30年。 機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20年。 秘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10年。
公司保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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