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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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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年9月5日頒布,1989年5月1日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主管全國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本行政區域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于國家秘密。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九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標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時,應當根據情況確定保密期限。
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
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保密辦法。
采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經批準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
第二十條 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制品的出版和發行以及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具有屬于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除依。
第一,保密范圍的規定是法律授權規定。
《保密法》第十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 這一規定本身已經表明保密范圍不是任何部門、機關或單位可以自行確定的,只能由法律授權的機關規定。 第二,國家法律明確賦予了國家秘密具體范圍的法律效力。
《保密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這一規定表明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是各級國家機關、單位確定具體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直接法律依據,保密范圍適用所有產生某一方面秘密信息的機關、單位,而不僅僅是某一機關、單位。
如人事方面的保密范圍規定,不僅適用人事系統,而且適用所有機關、單位的人事工作,只要產生人事保密范圍規定的秘密事項,都要根據人事保密范圍規定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按此規定確定的國家秘密,保密法律才認可和保護。
1、保密工作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7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
2、定密責任:新《保密法》第12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3、定密不當責任:新《保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4、知悉范圍確定責任:新《保密法》第16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批準國家秘密知悉人員的范圍。
5、發生泄密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6、查處不力領導責任:新《保密法》第47條規定: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拒不依法處分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7、新《保密法》改“結果罰”為“行為罰”。該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9)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保密法律法規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一)行政責任。
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保密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形式。(二)刑事責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保密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保密法律責任除了上述兩種基本形式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形,即《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對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這類人員不屬于組織人事和監察機關規定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的范圍,應依據所在機關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條款追究相關責任,具體處理方式包括經濟處罰、解聘等。【法律依據】《保密法》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若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違約或侵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 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3,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方面的重大損失,包括減少盈利、增加虧損、引起破產、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據司法實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 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追訴。
必須查明行為人所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與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盜竊商業秘密等行為,但該行為本身并沒有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不成立侵犯商業秘密罪。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協議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簽訂協議的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協議就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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