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秘密權 ( 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 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依《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本條第 3 款之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顯而易見,我國法律所指的商業秘密包含技術秘密 ( 專利技術之外的有關工業上的生產技術、工藝秘決或產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獨立性或整體性,而須依附于某項專利,或依附于某項商業秘密 ) 在內。其范圍既包括生產技巧、工藝秘決、產品配方這類技術信息,也包括商業經驗、經營策略、營業秘密這類營業信息。這里,所謂“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所謂“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有確定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所謂“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謂“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決竊、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已得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肯同。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 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已為社會公知公用的通用技術和普通的經營方法不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商業秘密的這種秘密性是商業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達到的。因此,判斷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為確認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關鍵因素之一。商業秘密的這種秘密性也是其區別于專利的所在。專利的內容必須是公開的,專利的實質就是國家允許先進技術的發明人在一定時期內占有其發明的專有權。但以發明人將其發明內容公布于眾為條件。商業秘密持有人不申請專利保護一般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商業秘密持有人為節省專利費用而不申請專利;二是商業秘密持有人希望無限期保守其商業秘密 ( 專利的保護是有期限的 ) ;三是由于該商業秘密尚未列入專利法保護范圍或達不到專利所要求的“三性”標準;四是某些商業秘密作為某項專利的保留部分留存下來的。商業秘密的持有人不想獲得專利法所承認的專有權,而意圖通過保密維持實際上的專有權,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專利法并沒有取消秘密權利。
(2) 財產性,即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商業秘密能為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就會給持有造成經濟損失。不管花了多大的投資,研究出來的成果如果沒有這種財產性,就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概念。從經濟學角度講,商業秘密的這種財產性就是表現為財產物質權益的知識形態商品。從法律學角度講,它可作為財產權利有償轉讓。商業秘密的持有人具有占有、利用、處分商業秘密并獲得收益的權利,有制止他人無正當法律理由獲取、利用商業秘密的權利。
(3) 可分享性,即商業秘密可能為多人所同時掌握。可能存在同時有兩個以上的持有人分別地、獨立地掌握同一商業秘密,但他們之何并未 ( 或尚未 ) 發生橫向關系,因此,自己都以為自己是該商業秘密的唯一所有人。商業秘密持有人只是對自己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有處分權,如自己搶先申請專利,或將該商業秘密轉讓給他,但不能對抗正當的競爭。第一,他不能阻止別人獨立研究搞出并占有同一項商業秘密。第二,他也不能阻止別人根據其投入市場的產品,重新研究出借以生產該產品的工藝流程及設計的商立秘密,即所謂“返回原設計”。商業秘密的這種可分享性表現在其轉讓時,僅僅是商業秘密的使用權轉讓,至于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因為即使是將所有權轉給受讓人,但構成商業秘密的工藝技巧、產品配方、技術秘決、經營決策、商業經驗等要素,仍會保留在原持有人的記億之中,不會隨著商業秘密的轉讓而從頭腦消失。同樣的道理,商業秘密的合法所有權人也不會因為該項商業秘密被盜用而直接完全地喪失對它的所有權,而只是間接部分地喪失了對該項商業秘密的實際獨占、利用、轉讓和收益的權利。總之,商業秘密的可分享性,使其不可能象有形財產那樣轉移所有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也使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受到了侵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本條第 1 款規定,具體包括 3 種即: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中,盜竊,是指以自認為不被商業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發現的方法秘密竊取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所盜竊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還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復制如偷拍、偷錄等。利誘,是指以高薪、金錢、物質、工作條件、幫助解決戶口、調動工作、就業、學習、留學等物質或物質性利益甚或女色等為誘餌使了解商業秘密的合營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業秘密,如提供原件或復制件,口頭、書面告知其內容。脅迫,是指以殺害生命、傷害身體、加害親屬、毀壞財產、揭露隱私、損害名譽、解除職務、克扣工資、開除工作等相要挾、恐嚇,致使商業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業秘密。至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則是指除上述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諸如搶劫、竊取、騙取等不正當手段。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向他人泄露商業秘密。有的采取口頭告知如當面告訴、電話告知等;有的采取書面方式,如提供商業秘密的原件、復制件、用信件告知其內容等;有的采取讓其閱讀、抄錄、復制商業秘密等。只要通過其行為能讓他人了解,獲知商業秘密,不管其方式如何,都應以披露論處。所謂使用,則是指將獲知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必須是通過的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如果不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即使有披露或者使用行為,也不能以本行為論處。如撿拾了商業秘密材料,或者因工作如打印商業秘密,參與決策、討論、咨詢,進行監督、管理而獲取的商業秘密,即使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行為論處。構成本罪,應屬于第 3 種行為方式。還應指出,本行為的主體應是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以外的人,否則,應以第 1 種情況論。以外的人,如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又告知了第三人,這里的第三人如明知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而又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即可以該行為論。允許他人使用中的他人,他人如不知道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則不能以本罪的此種行為論。如果知道,也應以本行為的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情形論處,從而也可構成本罪。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除通過不正當手段而獲取了商業秘密以外的其他人,如果違反約定或者違反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或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即構成本行為。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是本行為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約定也沒有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而是按權利人的保守約定、要求的范圍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秘密則不能以本行為論處。
此外,根據本條第 2 款規定,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屬于上列三種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亦應以侵犯商業秘密淪。這種行為,如果能歸納到上述 3 種行為之中,自然應以上述行為論處。如明知他人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在他人告知后又使用、披露該商業秘密的,就應屬于第 2 種情況而按第 2 種行為處理。不能歸于上述行為之中,如掌握商業秘密的人,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其中,他人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掌握秘密的人違反了約定或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仍決意使用應對之以此種行為論處。還應指出,實施該行為,還應以其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是由于上述 3 種行為方式所得。否則,也不能以本行為論而按本罪治罪。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未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經營活動受到嚴重損害;造成商品滯銷,嚴重積壓;致使營利性服務嚴重受挫;經濟損失巨大;等等。至于權利人,則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對商業秘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全所有權的人。如果僅是因職務、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業秘密的人,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所有權屬,僅屬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 220 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要件通常有如下幾種: (1) 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員、企業的職工或臨時雇傭工等; (2) 現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企業的人員; (3) 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等; (4) 對企業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的人,比如審計人員、稅務人員、主管行政機關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等; (5) 除上述四種人員可能因披露商業秘密而成為主體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員均可能因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成為該罪的主體; (6) 依據合同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此外,為了獲取和使用商業秘密與披露商業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謀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實踐中,該罪的犯罪動機表現為: (1) 為了交換利益而披露商業秘密; (2) 為自己從事不正當競爭而使用商業秘密; (3) 為擊敗同業競爭對手而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4) 為出賣而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5) 為報復或泄憤而披露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認定問題
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難。
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不愿提供作為證據,更不愿將技術信息送關相關部門進行鑒定,這就造成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證據上存在問題。
2.對行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屬商業秘密的鑒定問題。
如果具備鑒定的條件的話,有關技術信息應當委托專業權威部門進行鑒定。因為在審查行為人泄露的技術信息是否屬商業秘密時,往往會涉及很復雜的技術問題,法官對這類專業技術又知之甚少,如何來認定該專業技術屬商業秘密。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權威的鑒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專業人員對專業技術的國內外最新情況比較了解,其通過對資料檢索并進行對比分析后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據以定案的鑒定結論必須進行當庭質證并聽取雙方意見后,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后決定是否采信。
關于損失的計算問題
中國刑法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重大損失”、什么是“重大損失”便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造成重大損失”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必備要件。在刑事訴訟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就侵犯商業秘密而言,刑法未對“重大損失”的含義明確界定和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的“重大損失”的計算大致有以下幾種:
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商業秘密一旦被泄露,權利人的損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在刑事審判中普遍認為這種損失應當指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和權利人必然失去的現實利益。而且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能僅僅以數額為標準,應當在重點考慮研制開發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場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競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的下降等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
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他人泄露為前提。對于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出賣收入加上買受人使用后的獲利額為損失額;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獲得的利潤為損失額。在計算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時,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為獲利額,也不能以已生產的產品總價款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較為妥當。
3.以不低于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作為損失。
這是一種以正常許可使用的費用推定損失額的計算法,但并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取得了該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同時值得一提的是,這也不是簡單地將商業秘密的自身價值等同于損失。商業秘密是無形財產,其與有形財產有重大區別。侵權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同時,并沒有排斥合法權利人的使用。況且,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人實施盜竊等不法行為取得商業秘密后,不久就被發現、制止,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遠遠小于商業秘密自身的價值。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1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入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三條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9號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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