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兩者所不同之處在于,本罪的侵權具有間接性,即對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復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為直接造成的,行為人的銷售行為只不過是前述直接侵權行為的延續,或者說是對直接侵權行為的一種幫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
本罪的對象是侵權復制品。所謂侵犯復制品,依本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發行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末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復制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如果行為人不是銷售而是贈與、出借或收買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征。應該注意的是,對這里的“銷售”之理解不應過于狹窄,如僅限于“出賣”的行為,對于出于營利目的把侵權復制品大量出租的也應視為一種“銷售”行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責。行為人銷售侵權復制品還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能構成本罪。侵權復制品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銷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等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復制、出版和制作的,對于銷售為《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使用的作品,如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而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 違法所得數額。如果僅為銷售少量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不大的,不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可給予行政處罰。
(2) 合法復制品的性質轉化,復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條件的,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合法復制品的性質發生轉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依照《著作權法》,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澤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這些作品只能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如果出版發行,則是非法的,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圍銷售有關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 220 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體應該是指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如果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自己實施銷售行 為的,構成侵權著作權罪而非本罪。當然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也可能與制作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目的。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才能構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認為其屬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確知”,以免放縱犯罪分子。對于“明知”的認定,不能僅憑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全案情況尤其是侵權復制品的來源渠道、行為人進貨與銷售的價格等客觀事實來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并不知道屬于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的,不構成本罪。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判斷銷售侵權復制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 、看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屬于侵權復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嚴重過失也不構成犯罪。
2 、看其銷售對象是否屬于本法規定的侵權復制品 ( 第 217 條所定 ) ,不屬于上述對象的不構成犯罪。
3 、看其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如數額未達巨大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
1 、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制作者,有時可能是與制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 、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制作的侵權復制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后一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后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而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復制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于共同犯罪問題。
1、根據刑法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即構成犯罪。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2、根據刑法規定: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
A、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B、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C、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1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十七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9號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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