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存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曉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禮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它是一項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衛和促進禮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都會給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我們必須堅決問一切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作斗爭。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8條,主要包括:(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于國家秘密。至于具體的保密范圍,則由各機關、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劃定,并且根據該法第9條規定的秘密程度分類,
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 "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作為本罪的對象的秘密,則只要是國家的秘密級的秘密即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保密法,主要是I988年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l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I990年5月25日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各個有關的國家機關,依據國家保密法所規定的保密范圍、保密制度和職責、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所作的具體保密規定,都是國家保密法的具體實施規定,違反了這些具體實施規定的,必然違反保密法規,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都認為屬于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行為。
所謂泄露,就是行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讓不應該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泄露,也可以是書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實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寫、影印、拍攝、復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萬式,不影響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敵人或他他人以盜竊、偵察、破譯、遙測等方式獲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沒有違反保密法規定,不屬于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不能據此而追究主管、經管該項秘密的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泄密責任。
按照本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4)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因為通常情況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了解國家秘密,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本罪,但性質上不屬于瀆職罪,為方便起見本法在條文中作統一規定予以定罪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則多種多樣,如為了顯示自己消息靈通而加以炫耀;為了貪圖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貪戀女色或礙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脅利誘而提供等等。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忻,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1)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2)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4)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等。其第37條規定,泄露秘密級的國家秘密,情何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恃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情節是否嚴重可以比照上述標準加以認定。如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先進手段大量泄露國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國家秘密危害較大的等等,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從而以本罪治罪。
(二)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實行數罪并罰,
對之應依照其中的一罪從重處罰。由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屬于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重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2)犯罪對象不同。后者的服務對象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帶有很強烈的政治含義。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獲密對象是“不該知道的人”,不限于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四)區分本罪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國家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保守國家秘密的法規,主要是指《保守國家秘密法》中有關保守國家軍事秘密的規定。1978年1月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1980年國防科委頒發的《國防尖端技術保密規定》等。只有違反了這些法規的行為,才可能構成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霹軍事秘密罪與本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主體限于軍人,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包括有責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
(2)犯罪客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這是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要區別所在。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法律明文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而泄露國家秘密罪中,戰時僅可作為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因素。
軍人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治罪。非軍人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八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相關法律和決定]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孩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12.28)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實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濱職犯罪案件(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4.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1.1.17 法釋〔2000 4號)
第六條 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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