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民事審判
【裁判要旨】民間借貸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出借資金是否為自有資金等事實問題,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此未予審查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可以進入再審的事由,而再審申請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前述事實的存在,故其以此項理由申請再審不能成立。
再審申請人唐宏因與被申請人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唐宏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唐宏與唐軍就案涉借款約定了利息,利息按3.5%計算屬認定事實錯誤。除2016年10月13日發生的借款載明扣除利息3.5萬元外,其余借款均未對利息進行約定,且無法確定扣除利息3.5萬元適用于其他借款。根據還款明細,雖然在借款500萬元時每月還款20萬元,但之后的還款數額就無法與月息3.5%對應,亦無直接證據證明雙方約定利率為月息3.5%。(二)二審法院認定700萬元借條是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而非新的借款,屬于事實認定錯誤。該700萬元借款并未實際發生,故該700萬元借款的借條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其他借款附有利息的約定的依據。二審法院將2018年之前的借款利息假定為年息36%,認定在唐宏出具700萬元借條之前本息尚未清償完畢,并將700萬元借條視作對前期借款本息的結算顯屬錯誤,實際上本案借款并無利息,唐宏在出具700萬元借條時已經付清了全部借款本金。二審法院將年息36%的利率用于結算并將月息3.5%推算至其他借款的處理錯誤。(三)二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截止2018年10月10日唐宏尚欠借款本金428萬余元,并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關于“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來適用法律。(四)按照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有義務對出借人是否屬于職業放貸人的身份以及出借資金是否屬于自有資金進行審查,二審法院未盡審查義務。唐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和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雙方當事人是否就案涉借款利息作出約定的問題。二審法院已經查明,2014年3月24日,唐宏出具的借條中載明,借款人承諾借款到期應本息一次付清;2016年10月13日,唐宏在其出具的收款收據上注明“借唐軍款100萬元,扣除利息35000元,實際收到現金965000元”;2018年5月21日,唐宏出具借條,內容為:借到唐軍700萬元,利息按月息3.5%支付;唐宏實際收到借款為1276.5萬元,在向唐軍償還了1460.5萬元后,仍以房屋作價220萬元抵頂債務,其所償還的款項大于所借款項,唐宏未能給予合理解釋。而在唐軍與唐宏就案涉款項問題進行的協商交談中,也多次出現唐宏要求將利息由3.5%降為2%的內容。故二審法院認定案涉借款附有利息、利率為月息3.5%的認定有充分的事實根據,亦更符合常理。關于700萬元借條是對雙方當事人之前債務的結算還是新的借款的問題。基于前述案涉借款應當計算利息、利率為月息3.5%的認定,二審法院根據借款發放以及唐宏還款的實際情況,按照年利率36%計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在此基礎上,二審法院得出唐宏未能清償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結論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就700萬元借款的口頭協商內容認定該700萬元借條系雙方對前期借款結算后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有事實根據,亦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至于本案是否存在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出借資金為自有資金等事實問題,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此未予審查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可以進入再審的事由,而唐宏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前述事實的存在,故其此項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唐宏的再審申請因無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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