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關系,系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區別在于:
一、 主體范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二、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雇傭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里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三、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并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并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雇傭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于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雇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并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
五、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雇傭勞務關系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1、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的提供勞務,則為雇傭;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則為承攬。 2、人身依...
雇傭和承攬都是在實踐活動中常見的生產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
一、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訂立勞務關系要訂立書面合同,而雇傭關系中,雇員只要從事了雇主所指派了特定范圍的經營活動就認定為雇傭關系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
雇傭合同又稱雇傭契約。當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對方(雇主)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哪些本質區別?接下...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契約、勞...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涉及雇傭、承攬或是勞務關系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在審理中彼此之間的關系比較難以區分,在審判實踐中對該類案件的定性爭議較大,導致對同一案件經不同的法官因認定的法律關系不同而最終作出的處理完全不同。因此,嚴格的把握雇傭、...
船員的勞務合同關系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1、船員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主體不同船員勞動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員勞務合同當事人(船員與勞務公司、外派船東)不存在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
1.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有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傭關系的相關司法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
1.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有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傭關系的相關司法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