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主旨
股東在向公司完成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后只能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分取紅利、分配剩余財產等權利,即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故在本案中即便存在原股東所主張的公司董事長低價銷售精煤的行為,也首先是對公司造成“損失”,僅是間接損害了作為股東的利益,而與股東自身財產權益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因其股權已經轉讓,所謂損失與其并無利害關系,因此,原股東在本案中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案例索引
《李健與郝貴東、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84號】
爭議焦點
股東是否能以公司高管低價處置公司資產間接損害其權益為由進行起訴?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從李健起訴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看,其主張在其為道清選煤公司的股東期間,公司董事長郝貴東存在對外低價銷售公司精煤的行為,給公司和其本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因而要求郝貴東承擔賠償責任,通化礦業集團對郝貴東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并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作為其行使請求權的法律依據。由此可見,李健是基于其曾為道清選煤公司的股東身份才提起本案訴訟的。而李健提起本案訴訟時已將其持有的道清選煤公司30%股份全部轉讓,已不再具備股東資格。股份的全部轉讓,意味著附著在上述股份上的股東權利亦概括轉移至受讓人。因李健已不再是該公司股東,亦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及訴權,故李健對于其提出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起訴條件。雖然李健主張是在其為股東期間發生了上述損失而要求賠償,但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其所主張的'損失'與其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理由是:
首先,對于李健提出的公司董事長郝貴東在其持股期間存在對外低價銷售精煤的行為,給公司以及作為股東的李健造成了損失而要求賠償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公司高管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李健并非代表道清選煤公司向公司董事長提起訴訟,并未要求公司董事長郝貴東向道清選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況且,李健已將其股權全部轉讓,已不具備股東資格,無權代表道清選煤公司向公司高管人員提起公司代表訴訟。據此,李健在起訴狀中引用上述法律規定作為自己行使請求權的法律依據,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雖然法律賦予股東可以就高管人員的侵權行為提起股東直接訴訟,但李健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損失'與其主張的公司董事長郝貴東上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及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等相關規定,李健在向公司完成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后只能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分取紅利、分配剩余財產等權利,即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而在本案中即便存在李健所主張的公司董事長郝貴東低價銷售精煤的行為,首先是對道清選煤公司造成'損失',僅是間接損害了李健作為股東的利益,而與其自身財產權益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因其股權的轉讓,李健主張的所謂損失與其并無利害關系。因此,就本案而言,基于李健已轉讓其股權,不再具有股東身份,其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本案原告主體資格。
第三,雖然李健在起訴狀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即'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作為其行使請求權的法律依據,但本案系李健基于其曾是公司股東的身份而對公司董事提起的訴訟,并非一般意義上的侵權之訴,故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審查其與本案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基于前述分析,原審裁定駁回李健起訴并無不當。
來源:法門囚徒
法智小編小閻
股東不能任意提起要求確認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無效的訴訟,否則屬于原告主體不適格閱讀提示:公司股東為保護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此為公司法上的股東代表訴訟。而股東可否為保護自己利益而任意提起要求確認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訴訟,...
在公司的治理和運營中經常會發生公司利益遭受損害而公司怠于訴訟的情況,也存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實際控制人、關聯交易方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而不被追究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當發生上述情形時公司股東...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作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參與公司管理、了解公司經營信息的基本權利。 但是許多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導致其對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尤其財務狀況并不知曉。因此股東知情權的...
01如何確定股東有無原告資格?1法律規定有何要求?(《公司法》第151條)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提起訴訟,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持股時間條件: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股權;(2)持股數量條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而有限責...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時,公司應當提起訴訟而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法理基礎是股東為財產的委托人,公司為財產的受托人,公司應當...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股權代持中,實際出資人與他人通過協議約定,實際出資人將自己對目標公司的出資登記在他人名下,由他人行使...
規則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管轄和破產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發生沖突時應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規則描述: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專屬管轄,是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定的特別的訴訟管轄,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但有...
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提示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改革開放40年來,民營企業蓬勃發展,民營經濟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目前,一些民營企業在經營發展中遇到不...
我國的公司類型大概分為有限公司、非上市非三板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金融類公司等,同樣是股權(股份)代持在不同的公司會出現不同的法律結果。齊精智律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僅僅規定...
吊銷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在該企業法人尚未注銷登記之前,其仍具有法人資格,仍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即認為:判斷企業法人資格存續與否,應當以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