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持船只、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船只、汽車。船只、汽車是大型的現代化交通運輸工只,與公共安全聯系密切。劫持這類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毀損。因此,嚴厲懲治劫持船只、汽車的犯罪行為,對維護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船只、汽車的正常運營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99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為懲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對于如何懲治劫持船只、汽車的犯罪分子,1979刑法無明文規定。近幾年來,劫持船只、汽車,造成車、船沉、人員傷亡的案件時有發生,作案者多系累犯、流竄犯,兇殘成性,嚴重危害社會,危及旅客的人身、財產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船只、汽車。船有機動船和非機動船之。這里所說的船只應理解為機動船,非機動的木帆船、牛皮劃等小船遭受侵犯雖也可造成損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船只、汽車上的人員,特別是駕駛人員、售票人員,實施捆綁、毆打、傷害等行為,迫使船只、汽車改變方向或自己親自控制航空器。脅迫,是對乘務人員施以精神恐嚇和強制,如以車、船相威脅,使駕駛、操縱人員不敢反抗,聽憑其指揮或自已親自操縱駕駛。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將駕駛人員致醉、致昏等,使駕駛人員處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從而達到劫持船只、汽車的目的。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強行控制船只、汽車的行為。
劫持船只、汽車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既遂,而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實現。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船只、汽車飛機進人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汽車、船只,不論出于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罪與非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時,主要應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備本條規定的劫持船只、汽車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沒有劫持船只、汽車,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車的,都不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特別要注意把劫持船只、汽車罪同正當的執行公務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區別開來。劫持船只、汽車罪中的劫持應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為人出于合法目的而強行使用船只、汽車的,不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例如,人民警察看到犯罪分子證駕駛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便出示有關證件,強行要求一一小型私營公共汽車駕駛員開車追擊。在這里,人民警察為了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強制私營公共汽車駕駛員開車追擊的劫持汽車行為,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因此,其不構成劫持汽車罪同樣,行為人出于正當的公務活動的需要或者出于緊急避要,而劫持船只、汽車的,也不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劫持船只、汽車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交通運輸安全,但有明顯區別:(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車罪的行為人通常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車內公然實施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通常是采取盜竊、爆炸等手段破壞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導致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的傾覆或者毀壞,且多是秘密實施的。(2)犯罪對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車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船只、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則不限于船只、汽車,還包括火車、航空器等。(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車罪的行為人也可能對船只、汽車進行破壞,但其犯罪目的不是為了使船只、汽車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而是為了劫奪和控制船只、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是通過破壞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體都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觀方面都可表現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者還是具有以下本質區別:(1)主觀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為意在控制船只、汽車按自己的意圖行駛;而搶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財物(2)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搶劫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3)所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限于船只和汽車,而搶劫罪的對象則包括船只、汽車在內的一切有形的動產,對象比本罪廣泛得多。(4)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車,一旦達到其目的,往往會離船、離車而去,或者將所劫船只、汽車予以毀壞;而搶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動之物,通常就會在一段時間繼續使用或出賣所劫船只、汽車。如果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車,其行為量同時觸犯本罪,但無需數罪并罰。如果查不清行為人的具體目的,則可以本罪論處。
劫持船只、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船只、汽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汽車、船只,不論出于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劫持船只、汽車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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