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賭協議是什么意思?
九民會議紀要第二條“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投資方和融資方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達成的一個類似“賭約”的協議或股權回購條款。簽訂這種協議,對于融資方來講,幫助了有實力、但缺資金的企業快速尋找資金,且督促融資方盡快達到協議約定的目標;對于投資方來講,節省了考察融資方實力和財務狀況而所需花費的盡職調查成本,爭取在短時間內迅速找到投資對象,又能最大限度保護投資方利益,更符合天使投資的要求。因此,對賭協議起著激勵和保護的雙重作用,是聰明的商人在實踐中發明的好用實惠的商務合同,非常巧妙的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大大節約了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
比較常見的“對賭協議”包括業績對賭和上市對賭,一般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銷售額、利潤、活躍情況達到既定標準,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掛牌上市。倘若到期完不成,就會以約定的溢價回購股權,或支付一定現金補償等。現在也被運用到了多個領域,比如員工和老板的業績對賭,合作伙伴之間的營銷對賭等。
二、從九民會議紀要看對賭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一)只要不違反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均為有效
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效力沒有爭議。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認定無效。
(二)關鍵是與目標公司對賭的履行障礙
1、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
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 35 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 142 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時,公司既欠股東的錢,又欠公司債權人的錢。這樣規定,就是考慮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債權人的方式就是目標公司完成減資程序,因為減資必須要債權人同意。
2、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
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 35 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 166 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
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實踐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目標公司不履行減資程序或者不召開股東會就分紅作出決議的情況下,投資方卻不能起訴要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這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
即使與目標公司簽訂對賭協議,效力無異議,但是,在履行過程中是阻礙重重、程序復雜,為了避免無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建議投資者在簽訂對賭協議時選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作為合同相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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