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齊魯家事、法務之家【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工程施工債權債務關系、借款關系,并且雙方當事人之間付款憑證中存在大量標注款項用途為“工程款”字樣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認定“未注明款項用途”的轉款不能排除用于償還借款或者支付工程款兩種情形,并不缺乏理據。因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支付工程款之債和償還借款之債,該兩種債務均屬于金錢之債,應認定為相同種類的債務。債權人認為借款和工程款產生的合同基礎不同,法律關系不同,不屬于相同種類的債務,沒有法律依據。對于未注明轉款用途的款項,債務人在清償時未指定抵充順序,債權人也未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對抵充順序有約定,且借款債務和工程欠款債務均已到期,兩者的差別是債務到期的時間存在先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明確了債務抵充的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21)最高法民申92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黃澤兵,男,漢族,住四川省江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爽,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元靜,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石家莊中融匯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體育北大街高營鎮北高營村。法定代表人:郭麗,該公司董事長。再審申請人黃澤兵因與被申請人石家莊中融匯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匯通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冀民終1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黃澤兵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一、依法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冀民終196號民事判決,支持黃澤兵的一審訴訟請求;二、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中融匯通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審判決第三個爭議焦點對中融匯通公司的還款金額認定錯誤,將未注明用途的轉款認定為償還借款沒有證據證明。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二審判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認為應當償還負擔較重的債務,而借款的負擔較重,所以認定未注明用途的轉賬為還款,適用法律錯誤。三、二審判決認定的尚欠本息及違約金數額錯誤。二審判決錯誤適用法律,將46筆未注明用途的轉賬認定為還款后,錯誤認定截止2019年7月5日尚欠本金11607744元,尚欠利息1967824元,產生違約金7754599元。經黃澤兵計算,即便按照二審判決的觀點,截止2019年7月5日尚欠本金數應為14250591元,尚欠利息2049054元,產生違約金7848386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是中融匯通公司與黃澤兵之間的付款憑證中未標注用途的轉款能否認定為償還借款。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案涉付款憑證中記載的付款用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未注明,二是與工程施工相關的包括代付人工費、代付維修費、工程款、代付門窗款等,三是與借款相關的包括還款、代償借款等。案涉2014年1月17日《協議書》記載了中融匯通公司支付黃澤兵工程款2000萬元的條款,黃澤兵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付款憑證中記載的與工程施工相關的付款不包括中融匯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000萬元。黃澤兵主張付款憑證記載的付款用途與借款相關的付款包括了中融匯通公司償還欠付工程款2000萬元,沒有事實根據。在二審庭審中,中融匯通公司陳述蘭霞是系其財務人員,黃澤兵對此表示認可,但認為蘭霞只是負責支付工程款。黃澤兵對于中融匯通公司使用蘭霞個人賬戶對外進行款項支付是知曉和認可的,黃澤兵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蘭霞個人賬戶支付的款項僅與工程施工有關,故其提出黃澤兵賬戶收到來自蘭霞、張志玲等個人轉款僅是中融匯通公司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工程施工債權債務關系、借款關系,并且雙方當事人之間付款憑證中存在大量標注款項用途為“工程款”字樣的情況下,二審判決認定“未注明款項用途”的轉款不能排除用于償還借款或者支付工程款兩種情形,并不缺乏理據。因中融匯通公司對黃澤兵負有支付工程款之債和償還借款之債,該兩種債務均屬于金錢之債,應認定為相同種類的債務。黃澤兵認為借款和工程款產生的合同基礎不同,法律關系不同,不屬于相同種類的債務,沒有法律依據。中融匯通公司在二審庭審中陳述未注明轉款用途的款項一共是47筆,共計35647707元,而黃澤兵認可其中43筆,該轉款金額不足以償還中融匯通公司對黃澤兵的全部欠款。對于上述未注明轉款用途的款項,中融匯通公司在清償時未指定抵充順序,黃澤兵也未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對抵充順序有約定,且借款債務和工程欠款債務均已到期,兩者的差別是債務到期的時間存在先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明確了債務抵充的順序,黃澤兵提出的應當償還先到期的工程款債務與上引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案涉2014年1月17日《協議書》第五條約定,中融匯通公司對于清償借款、工程欠款一并提供了土地抵押和保證擔保。故二審判決在認定案涉借款債務、工程欠款均已到期且兩者擔保數額相同的基礎上,選擇優先沖抵負擔較重的債務。而負擔較重的債務,是指能夠使得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的債務,二審判決綜合比較了工程款債務和借款債務的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認定借款債務屬于負擔較重的債務,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黃澤兵提出對于中融匯通公司而言,工程款債務屬于負擔較重的債務,會引發小業主違約索賠、拖欠農民工工資、支付逾期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黃澤兵還提出二審判決計算借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的數額錯誤,但其在申請再審書中僅僅寫明了己方認為正確的數額,并沒有闡述具體的計算依據和過程。經本院詢問,其提交了先行抵充工程款順位后的本金及利息的計算方法,并未指出二審判決計算錯誤的具體事實和理由,故本院不予審查。綜上所述,黃澤兵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黃澤兵的再審申請。審 判 長 黃 年審 判 員 潘勇鋒審 判 員 丁俊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孫德昌書 記 員 朱明珠2017年1月張三與小七經人介紹后相識。同年5月,兩人開始共同生活居住。 2021年12月兩人發生矛盾后結束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間,張三曾向小七轉賬20萬元用于購買一輛車,該車是兩人共同使用的。2022年1...
債務人A公司與債權人B公司之間除了存在借貸關系外,還存在其他法律關系,故雙方之間存在多筆轉賬,有的轉賬備注為工程款,有的轉賬沒有備注,如何認定哪一筆轉賬為償還借款 裁判要旨 對于未注明轉款用途的款項,債...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實踐中,出于限購、限貸、逃避債務、規避稅收或基于身份...
案例:《沈東紅、揚州市中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等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117號,發布日期:2022年4月8日,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裁判要點轉賬憑證的附言中雖然標明了款項用途,但僅是當事人單...
編者按:根據本文所載的2個案例、2條規定和1條意見,可得出如下結論:1.當事人雖然在轉賬憑證的附言中標明了款項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墊付款),因其僅是當事人單方備注,所以不能僅憑該備注證明與對方存在借貸合意。2.當事人提供轉款憑證提起民間...
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被告通常會提出兩種抗辯理由:第一種抗辯理由是:確實存在借貸關系,但所欠款項被告已經償還原告。第二種抗辯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借貸關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此種情況下,法院會依據如下...
【裁判要旨】1.原告向被告賬戶匯入款項,轉款記錄中備注投資字樣,原告主張該匯款系投資款的,應提供證據證實其與被告存在關于項目投資開發的風險承擔、運營管理等方面的約定。如不能提供,則僅有上述轉款憑證不符合投資法律關系中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法律...
在轉款憑證上注明是借轉,但沒有借條,是否能證明借貸關系?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就遇到了這樣轉款是借款還是投資款的爭議。 案件回憶 2016年12月,許某與潘某結識成師...
雖然《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刪除了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的規定,但刪除該規定并不能構成認定抽逃出資的障礙,只要股東未能證明其轉款的行為系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或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該轉款行為經過法定程序等事...
原告劉某的前妻李某與被告周某系親戚關系。2015年被告在原告經營的某貿易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2月3日,原告通過個人賬戶向被告轉賬20萬元。 原告以借貸關系為由要求被告償還該款,被告以該款系原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