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解散逾期未清算能否追加股東-公司解散逾期未清算能否追加股東責任 在公司解散后,股東之間可能會產生一些糾紛。其中,股東是否應該承擔公司解散后未清算的責任,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后,股東之間發生糾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那么,公司解散逾期未清算能否追加股東責任呢?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來分析一下。 一、公司解散逾期未清算的責任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及時進行清算,并按照清算的程序,將公司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如果公司未能在......
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公司解散會影響到與公司有關的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各項權益,關涉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安寧。 股東能否在公司停業或經營僵局狀態下申請司法解散直接決定了合資公司的生死存亡,有效處理或提起司法解散訴訟能避免合資公司運營陷入困境,減少合資公司投資風險,對于公司至關重要。 1司法解散法定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東資格的判定需要根據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象特征三個方面,具備某種特征并不必然具有股東資格。通常情況下,股東資格根據工商登記的文件資料確認,但是根據公司章程的簽署,出資證明書,實際出資情況以及股東權利的實際行使可以作出相反判斷的除外。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簽署,股東名冊的記載,工商登記文件;實質要件指的是出資證明書,實際出資人;表象特征是指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判斷。基本案情2004年5月27日,A公司經核準設立,乙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6......

案情回放被告某實業公司擬轉讓其持有的第三人某制品公司100%股權,根據基準日為2012年5月31日的所有者權益評估金額作價5124521.66元,并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直至2013年5月20日,原告某輔料公司與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1 出資證明書 2 股權轉讓協議 3 股東名冊 4 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記類文書 公司章程等登記類文書具有較強的公示、公信效力,屬于股權的對抗要件,未經登記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市場化的成熟與完善取決于市場秩序...
案例名稱:吉林薈冠投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證融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長春東北亞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糾紛案案例來源:(2017)最高法民申2148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7期。一、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
裁判要旨:被罷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職位的股東,應履行股東的義務,協助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如果被罷免法定代表人職務后仍非法控制公司、拒絕交付公司印章、營業執照給公司正常運轉造成阻礙,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罷免法定代表...
前言出于規避法律、不愿公開身份、商業安排考慮等原因,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不一致的情況,從主體之間的關系角度出發,理論及司法實務界往往稱之為股權代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股權代持中常見爭議的處理進行了較為明...
裁判要旨:被罷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職位的股東,應履行股東的義務,協助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如果被罷免法定代表人職務后仍非法控制公司、拒絕交付公司印章、營業執照給公司正常運轉造成阻礙,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者/唐青林 ...
【裁判要旨】【案情】【審判】【評析】 對于股權轉讓糾紛,以往審判實踐中,使用減少價款的審判方式處理該類糾紛,即根據目標公司資產的減損金額,相應減少股權轉讓的價款。該種常規方式解決了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矛盾,卻忽略了目標公司資產減損的事實,...
01案情02審判03評析 對于股權轉讓糾紛,以往審判實踐中,使用減少價款的審判方式處理該類糾紛,即根據目標公司資產的減損金額,相應減少股權轉讓的價款。該種常規方式解決了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矛盾,卻忽略了目標公司資產減損的事實,因為對公司...
我國《公司法》全面接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并將其作為一項保護中小股東的基本制度,是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通過對《公司法》的修訂予以確立的。依照該次會議修訂后的《公司法》第183條(現行《公司法》第...
判決摘要:1、有限責任公司系具有自主決策和行為能力的組織體,雖然公司會由于內部成員間的對抗而出現機制失靈、無法運轉,公司決策和管理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續性的特征,國家公權力對于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主張必須秉持謹慎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