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盧俊義于2009年9月10月入職東莞卡司公司,擔任主管職務。入職當日,盧俊義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從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2012年9月10日,雙方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9...
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的是基本工資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的是基本工資嗎?如果是,那么可以去勞動仲裁(要求直接補足給你們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支付連續3個月不能續簽的雙倍工資(發生意外醫療費用除外),一般續簽不需要賠違約金。如...
張三于2021年4月24日入職李四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9月25日,張三遞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書》載明的辭職事由為個人原因、預定離職日期為預計11月31日離職正常交接、人事部意...
案情介紹 受援人于2008年7月28日入職東莞某制衣有限公司,任人事副主任,2017年7月25日用人單位與受援人之間簽訂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出具了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為由解除了與受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受援人不同意終止勞動...
單位開除員工,首先需要結清員工的工資。是否存在賠償是根據開除員工的原因來進行判定的。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
原告張三于2001年到被告某公司工作,雙方自2017年開始共連續簽訂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為一年一簽,最后一次勞動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到期。 2019年10月31日,某公司向張三發出終止合同通...
1,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沒說解約,且你依然在公司工作,存在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延續,但不是自動續約;2,公司應當在合同到期后及時與你續約,如果超過一個月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可以要求賠償;3,合同延續的證據,比如你合同到期...
終止合同一定要有對方違約在先、經協商仍不能正常執行的前提,已經做了并確認合格的工程,費用是要給付的,工程做了、是不合格的可以協商扣款,并可以要求對方付違約金。 比如:未經你同意而增減項、改變材料品種、檔次的情況,如果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