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地址: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秘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二)熱心公益事業;(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一)已不是業主;(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三)辭職被接受的;(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的職責:(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四)管理印章;(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經費收支賬目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大會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二節 業主大會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委員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第四章 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程序第五章 維權程序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經費第七章 通知與公告 第一節 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及《__________________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章 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的確定辦法第二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
勞動合同編號:甲方(用人單位):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身份證號碼: 籍貫: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年月...
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流程及內容 (一)管理構架 1、組織機構圖 2、各部門職能及各崗位職責 3、員工情況 1)員工構成,其中管理人員占;學歷構成(特別是管理人員) 2)各部門骨干基本情況 (二)內部管理制度 1、公司管理形式(總經理負責制?;總...
(合同編號:)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甲方(轉讓方):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居住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地址:郵政編碼:電話:乙方(受讓方):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居住地址:【委...
業主委員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嗎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能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認可業主委員會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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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無權這樣做,但是由于新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開發商作為第一個大業主,就會組織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就能夠選派物業進駐小區了。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
1.住宅也能注冊公司嗎 住宅注冊公司是相關政策已經許可的,是合法的,合法的住址沒有明顯的利弊關系。用住房作為公司的辦公地點有一個明顯的弊端在于客戶登門拜訪,這樣顯得公司的規模和專業程度不夠。當然,其實現在很多創業公司就運營成本而言會選擇在住...
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屬于違約或者是欺詐行為,業主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也就是恢復當時在合同上約定的小區規劃狀態。 具體做到以下幾點可以預防開發商違建: 一是強化社區自治管理,推廣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由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