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員工。
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員工
醫療期員工
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檢查或因疑似職業病正在醫學觀察和診斷期間。
女員工產假未結束,必然符合“經濟性裁員不能裁撤三期女員工”的條件,再加上單位的這種裁員行為屬于違法解除,那么這類員工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就有了更多的選擇權,獲得違法解除賠償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下面分別分析一下這兩種選擇的利弊。
獲得違法解除賠償金
三期女員工根據工作年限可獲得雙倍賠償;
如果員工還未完成生育險報銷或者員工產假期間單位沒發工資,離職后社保斷繳必然無法再申請報銷了,單位就要承擔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
如果報銷的生育津貼高于單位已經支付的產假工資,單位要補足差額。
如果女員工選擇拿賠償,推薦與單位協商解決,可以降低維權時間盡快獲得補償,協商不成再選擇勞動仲裁也不遲。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要正常發工資,直到員工哺乳期結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單位既然選擇經濟性裁員,很可能確實出現經營困難的問題,那么,單位讓員工在產假結束后待崗或者單位倒閉解散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前者必然導致員工補償基數降低,而后者員工只能獲得單倍補償。
所以三期女員工選擇哪種方式維護權益,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和公司的情況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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