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區別 污染環境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并非是追求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結果,故此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同時又通過比較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兩個罪名,得出它們的區別在于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前者是法定犯、后者是自然犯;前者的行為后果是嚴重污染環境、后者的后果在于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威脅,形成的可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進一步指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不僅有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
污染環境罪是故意犯罪么 刑法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么,對于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
污染壞境罪主觀罪過形態 刑法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么,對于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
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屬于故意 刑法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么,對于污染環境的行......

摘要應當以保護法益為指導解釋刑法第338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對于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既不能僅采取純粹生態學的法益論,也不能僅采取純粹人類中心的法益論,而應采取生態學的人類中心的法益論(折衷說);只要生態學的法益與人類中...
在我國污染環境罪罰款多少 《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罰金的標準是無限額罰金。 該條款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污染環境罪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
污染環境罪如何定罪,環境污染罪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
嚴重的話,可能會構成污染環境罪,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坐牢)。 環境污染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
是指結果吧,可以啊,比如環境污染,不要求一定有結果,以后有客觀行為,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就可以去告。如果其他方面,只是行為人口頭表述干嘛干嘛,嚴重涉可能侵害人身財產權的,可以報警,或申請行為保全。
輕微環境污染罪判多久一、定義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
一、嚴重污染環境罪判刑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
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污染環境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不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