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明怎么判決
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可適用公平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定,而對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并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這既適用于合同責任,也適用于侵權責任。雖然,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于另一方的情況,但由于事故現場并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及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選擇。
二:共同侵權應互負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責任的承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p>
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胡某的死亡系雙方駕駛員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的,雙方駕駛員的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分割,均是損害發生的必要因素,構成共同侵權。
三:掛靠單位是受益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掛靠是指由個人或者個人合伙出資購買車輛,但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從事運輸經營的活動。對外而言,掛靠人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內而言,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的是一種資質等級,車輛的真正所有人實屬掛靠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在訴訟中應為共同訴訟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的復函》規定,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運營中取得利益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怎么進行車禍事故責任認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汽車駕駛員不了解事故處理常識,對自己是否應負事故責任以及應負多大責任也不清楚。有些事故本不應由駕駛員負責任,但駕駛員卻錯誤地認為該由自己負責,心理壓力過大,甚至畏“罪”潛逃。
(一)出了事故司機負多少責任,主要看以下幾點: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如果司機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因果關系,這時駕駛員就該負事故責任。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有多項違章行為或有較嚴重的違章行為,駕駛員也不該負事故責任。
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二)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當事人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責任:
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違章行為造成;
2、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3、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卻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則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應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卻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均應負同等責任。
如果三方以上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則應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劃分責任。
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給對方人員造成嚴重惡果,機動車一方即使無過錯,也應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按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明怎么判決?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劃分也可以有相應的處理,要是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盡量通過協商溝通方式來解決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明判決的內容,想要詳細了解的你可以在線與律聊網律師一對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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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車主是否有過錯,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
導讀交通事故中,在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行人人身傷亡,且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均無過錯時,應該使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由機動車主承擔全部責任。裁判要旨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
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這個時候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此種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論。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反之,如果...
【司法觀點1】訴訟期間受害人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應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觀點摘要【司法觀點2】以合同之訴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支持【司法觀點3】交警部門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現場勘驗筆錄等相關證據并依據...
裁判要旨交警部門不能認定事故責任而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工傷認定部門應依法作出事實認定,并結合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再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案情原告(上訴人):高振榮被告(被上訴人):淄博市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被上訴...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