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環境侵權,是指侵權人在使用自己的財產時由于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變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屬性導致環境收到污染或者導致環境狀況發生改變,從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權利和利益。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較,環境侵權案件有以下幾種特點:
加害主體方往往是能創造利稅和就業崗位的污染企業
在眾多的環境糾紛中,雖然也多見因為鄰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約束的環境糾紛,如空調運行中的噪聲、廚房排放的油煙、垃圾放置不當的惡臭,還有城市里的施工噪聲污染、飯店的空氣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還是由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環境糾紛。由于污染企業往往能夠為當地創造稅收、解決一定的職工就業,就成為地方政府重點保護的對象,使受害人難以獲得正當的賠償。
加害行為的行政合法性
在實務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加害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是超標排放污染物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二是達標排放污染物導致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在訴訟過程中侵權人往往可以充分舉證其排放行為是經批準的合法排放,而且是達標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為是否違法來判定侵權行為是否構成的要件,導致受害人案件敗訴。
受害人人數眾多
由于環境案件往往是社會公害,危害影響范圍大,因此在實踐中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經常性的是不特定的眾人,也就必然導致環境侵權案件要以集團訴訟立案。一些基層法院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借口,惡意刁難眾多受害人,導致受害人難以依法維權。
因果關系的復雜多樣性
因果關系的成立與否是受害人能否獲得賠償的重要環節。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由于多數受害人不具有專業知識,也無法進入到致害人的生產過程中去,并且由于取證涉及到諸多學科和多種技術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財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難以承受經濟上的壓力,導致難以獲得證明因果關系的證據,也是影響受害人權利獲得救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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