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體檢查出腫瘤,需要手術切除。
可是手術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腫瘤卻不見了,
手術不得不半途中止。
兩個月前,53歲的宜賓市民謝女士
在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的診治遭遇像“坐過山車”
目前,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翠屏區衛生局已介入,調解記錄顯示,“醫調委”建議醫院承擔全部責任,而醫院則建議謝女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術前討論記錄》顯示:盆腔內混合性回聲塊影(畸胎瘤待排)
患方:體檢出“腫瘤” 手術確認沒有腫瘤
謝女士的女兒范小姐介紹,53歲的謝女士是宜賓市翠屏區思坡鄉人,此前一直在廣州工作。今年2月23日,回家過年的謝女士被女兒帶到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體檢。經腹部B超檢查,發現“盆腔內見大小約6.4cmX5.4cm混合性回聲塊影,邊界較清,由無回聲及團絮狀中強回聲組成。”
范小姐向記者提供的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婦產科《術前討論記錄》顯示:盆腔內混合性回聲塊影(畸胎瘤待排),建議手術治療,故門診以“畸胎瘤”收入婦產科治療。討論后的意見為:“盆腔包塊>5cm,性質及來源不明,有手術指征。”而患者病歷則顯示:“鑒別診斷為卵巢腫瘤,良性可能較大,不排除惡性腫瘤,需進一步手術,術后病檢鑒別。”
范小姐回憶,由于其母親只是回家過年,順便做個體檢,沒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術。“體檢前已經買好了回廣州的車票,也沒有請假,完全沒有心理準備。”家屬咨詢醫生是否可以過兩個月再做手術,“醫生告訴我們,瘤子很大且會長大、病變,很危險,建議馬上手術。”范小姐說。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惡性腫瘤后,謝女士很受打擊,并向女兒表示不想做手術。在孩子們的勸說下,謝女士才勉強同意手術切除病灶。兩天后的26日晚20時左右,謝女士被推進手術室,范小姐等家屬在手術室門口等待。“大約兩個小時左右,我們以為手術應該可以結束時,醫生出來告訴我們沒找到腫瘤,但子宮有些偏大,問是否需要切除?”
范小姐告訴記者,她們手術前選擇的是“微創手術”,醫生在其母親的腹部開了五個小孔。為了讓家屬盡快決定,醫生讓范小姐進入手術室。“我通過他們的儀器設備查看,確實沒有發現腫瘤,醫生也反復確認沒有腫瘤。”范小姐回憶,當時她被這個突發情況搞得有點懵。雖然沒有找到腫瘤,但醫生說子宮可能會發生病變,四次詢問她是否切除子宮。
“我們不懂,但既然沒有腫瘤,只是子宮偏大,為什么非要切除?”范小姐和家人們商量后,并未同意切除子宮。范小姐稱,她通過手術室的內窺鏡發現,醫生已經在子宮上割了一刀。“他們說是為了尋找腫瘤。”范小姐告訴記者,此后他們要求醫生進行縫合,原本兩個多小時的手術,做了四個小時。
調解記錄:醫調委建議醫院負全責
家屬提供的《手術知情同意書》記載:謝女士手術中“未見明顯分界清晰瘤體”,在文書下方醫生書寫了手術情況說明,并給出了“暫不處理”與“行子宮切除術送病檢進一步明確”兩個選擇。范小姐簽上了“要求暫不處理”六個字。
事后,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將母親送到了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三甲醫院),得出結論是“無須治療,定期復查即可。”范小姐又通過網絡問診,將宜賓三醫院彩超檢查報告、一醫院彩超檢查報告發給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三甲醫院)醫生進行遠程診斷,被判定為“腫塊不大、影響不大,無須手術、無須吃藥,定期檢查即可。”
由此,范小姐等家屬質疑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誤導患者手術、術中故意引導患者家屬同意切除子宮,“子宮一旦切除,就表明手術做完了,我們就無可奈何了。”范小姐認為醫院可能存在誤診、違規操作及過度醫療等問題并認為其母親屬于被誤診,且該誤診并不屬于醫院“合理失誤”。
4月17日,醫患雙方在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了調解。患方提供的調解記錄顯示,“醫調委”組織醫學專家對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合議評估,最后“建議醫院承擔全責。”院方經研究后決定賠償患者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精神撫慰費等共計5830元,另退還交納的醫療費3182元。
“此事給我們一家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對母親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傷害,但醫院給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誠意。”范小姐告訴記者,患者為此耽誤了兩個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資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屬為此奔波,造成的損失也應該由醫院進行賠償。因此要求醫院一次性賠償8萬元,但醫院沒有同意。
當事醫院:走司法途徑最公平
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相關人員告訴記者,醫院的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建議患者走司法途徑。“通過司法程序處理,對醫患雙方都公平。”該工作人員表示,醫患糾紛通過司法程序后,該宜賓三醫院承擔的責任,醫院絕不會推卸。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誤診一詞是醫學術語,而非法律術語。誤診本身是不會產生法律責任的,只有因為醫生的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表示,結合本案的情況來看,雙方最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有無“腫瘤”及“腫瘤”應不應采取手術措施,這實際是一技術行為。而技術問題,醫院顯然比患者更占有優勢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方才規定,凡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且從另外兩家醫院對同一彩超檢查判定的結論來看,當事醫院醫務人員已涉嫌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因此,律師建議:患方可以與院方通過相互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及尋求調解等方式進行充分溝通,若仍達不成一致意見,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尋求糾紛的最終解決。
律師認為,謝女士得到合理賠償,首先必須明確責任。這就需要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再進入司法流程,根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才能確定賠償金額。由于醫療事故鑒定要求高,過程慢,走司法程序大約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結果。“就賠償方面,患者損失可能不大,醫院提出賠償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賠償8萬元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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