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2014年11月下旬,張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載妻子在路上行駛,與翟某駕駛的某單位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翟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分別在九五醫院、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福建腫瘤醫院、某市第一醫院等醫院接受治療,2015年5月張某在九五醫院治療后死亡。張某死亡后,張某的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單位和駕駛員翟某共同向張某親屬賠償損失103萬余元,其中包括12萬余元的醫療費、長達136天的住院相關賠償費用、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等。
律師代理:律師接受某單位和駕駛員翟某的委托后,詳細查閱了張某在事故發生后的多次門診、住院治療病歷,發現張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一次住院的入院記錄中顯示張某于2013年因惡性黑色素瘤在福建腫瘤醫院手術治療過,同時張某親屬對張某事故發生后的病歷提供得不齊全。基于這個情況,律師到張某曾治療過的各個醫院調取完整病歷,并到腫瘤醫院調取2013年張某惡性黑色素瘤手術治療的病歷。調查到完整病歷后,律師經過研究病歷及張某每次就診所陳述的癥狀,發現張某在事故發生前已經有惡性黑色素瘤并已發生轉移狀況,在醫院長達136天的住院治療期間,大部分都在治療其本身的疾病即惡性黑色素瘤,最后張某的死亡原因也是惡性黑色素瘤。
律師遂向法院提交了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傷情鑒定書,證明事故僅造成張某輕傷,并不會導致張某死亡。同時律師也申請進行死亡原因及死亡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參與度鑒定,并對事故造成的張某的合理住院天數及合理醫療費進行評定。經過鑒定中心鑒定,認定張某系惡性黑色素瘤轉移并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與死亡原因僅存在潛在因果關聯性,參與度為0—10%,合理醫療費僅為3萬余元,合理住院天數僅為50-60天。庭審過程中律師向法庭詳細梳理了張某在事故發生前后的癥狀及治療經過,羅列出張某親屬所主張的賠償項目的不合理性,說明了某單位與駕駛員翟某只能就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法院最終僅判決某單位向張某親屬賠償損失8萬余元。
律師評析:本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害人雖然提出了高額賠償,但其自身的疾病也是造成損害結果的一個重要因素,應該來說,法院的判決是比較合理的。本案說明了律師辦案注重細節非常關鍵,這樣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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