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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年后可以訴訟。
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后,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沖突,根據后法優于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應當以其為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于這個問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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