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庭審調查筆錄重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歸根到底體現在對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案件的審理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做出判決和裁定等階段。審判權的行使最終是對案件進行處理,做出判決、調解、裁定均可,達到定紛止爭或是懲罰罪犯的目的。對案件審理的中心環節則是開庭審理階段。庭審筆錄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反映法庭審判活動全部真實情況的記錄,包括雙方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審判人員在法庭上陳述的內容及其他活動狀況。法院的庭審筆錄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開庭時的重點是將法庭審判活動完整、如實地記錄下來。因此,刑事庭審筆錄的作用和意義之大顯而易見,其重要性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刑事庭審筆錄可以將整個審判活動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成為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見證,是人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的依據;第二,刑事庭審筆錄固定下來的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論、證人證言等,可以起到證據作用,當事人和證人不能隨意推翻,應對自己的言行負責;第三,上級人民法院通過閱讀法庭筆錄,可以了解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四,原審庭審筆錄又是上訴審和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再審案件的重要依據。
我國刑事庭審筆錄辯護人簽名確認制度的現狀
1、我國刑事庭審筆錄簽名制度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之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可見現行的刑訴法,僅有審判長、書記員、證人及當事人簽名確認的規定,而并沒有辯護人簽名確認的規定。
2、我國刑事庭審筆錄簽名制度存在的問題
刑事訴訟在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進入核心的庭審階段后,控辯雙方直接在庭上交鋒。雙方的證據交換,事實及法理的闡述與辯論無不體現出各自的思路,做為裁判者的審判庭,應該保持絕對的中立地位,而裁決所依據的事實依據,實際上最終的依據體現在庭審筆錄上,所以庭審筆錄必須是針對整個庭審過程的忠實記載。
通常情況下,庭審的參與人,有法官和控辯、被告人三方,既然庭審筆錄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并且庭審筆錄記錄的是三方而不是僅限于法官一方的活動,控辯兩方應該被賦予審查、確認和保存的權利。但實際上,庭審筆錄的書記員只是一個個體的人,即使其職業操守、道德品格無可置疑,業務水平再高,也可能有錯記、漏記或增記的時候,必然出現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情形,無疑對案件判決的公正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就我國刑事立法來看,庭審筆錄未經辯護人簽字確認,可能導致的結果主要有:一是被告人并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分辯哪句話是重要的。因為不是每個被告人都熟悉刑事訴訟程序的,不一定知道錯記、漏記或增記對其的影響如何。況且法律允許被告人投入的時間和精力有限,而且在此場合下,被告人的精神狀態不一定很好,因此可以下斷言,當事人發現錯記、漏記、增記的概率是微乎其微;二是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在庭審中的發問及相關人員對此的回答是很重要的,如果對此不加以記錄的話,很有可能對當事人不利;三是從公正的角度考慮,辯護人應當具有審閱筆錄、具名的權利與義務。法律怎么規定的是一回事,但規定是否合理有是另一回事,如果庭審筆錄無需辯護人具名,又怎知記錄是否如實、合議庭又是否如實向審委會介紹案情,特別涉及逼供與誘供的。
筆者曾作為律師,從事過一個刑事案件的辯護,在庭審結束后,法官以審判庭需要馬上用于下一個刑事案件的審判為由,告知被告人審判庭到時會另行確定時間讓其確認庭審筆錄。我和另外一個辯護人當場反對,但法官的理由很充分:法律條文雖然明確規定了庭審筆錄需要由被告人簽字確認,但沒有限定被告人簽字的時間和地點;法律也沒有賦予辯護人審核庭審筆錄和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的權利,所以我們的反對沒有法律依據。這就是說,做為辯護人,不知道自己的辯護意見有沒有被記上庭審筆錄,記錄有沒有錯誤。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對庭審筆錄和庭審過程的詳盡處理程序,這明顯是一個敗筆,如果不能當庭將庭審筆錄確認下來,辯護律師不能核對庭審筆錄,那發生書記員漏記或者錯記的情況該如何確定?被告人雖然要在上面簽字,但鑒于其為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局限性,恐怕他也不能充分領會筆錄上文字的意義。這不僅在主觀上會使當事人對庭審筆錄真實性產生合理的懷疑,而且在客觀上為篡改庭審筆錄提供了可乘之機,極易導致司法腐敗的滋生以及冤假錯案的產生。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現實中卻仍有部分辯護律師、司法辦案人員不清楚。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下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
您好!符合一定的特性,是可以的。 雖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未直接規定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并不意味著在其中已經規定的八種證據種類中,庭審筆錄就找不到自己的歸宿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首先,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其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除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庭審記錄是以文字形式對法庭審理全過程所作的記錄和再現,是重要的訴訟檔案之一。庭審記錄的好壞不僅體現出書記員個人業務素質的高低,也體現著審判質量的好壞和法院的整體形象,關系到裁判結果能否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一份理想的庭審記錄至少應當滿足三項要求...
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主要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退庭后核對筆錄;宣判等幾個階段...
摘 要:我國刑事簡易程序庭審缺乏對認罪事實的有效審查機制。簡易程序適用案件范圍的擴大無疑會增加錯判的風險。從庭審環節的時間分配來看,簡易程序庭審并沒有凸顯出量刑的重要性,大多數被告人無法感受到因認罪給其帶來的刑罰優惠。基于此,有必要對刑事簡...
當我們開庭結束,一審判決的結果不盡如人意,我們想從庭審筆錄找尋上訴的突破,或者我們希望將某個案件的庭審筆錄作為其他案件的證據使用之時,我們需要向原審法院調取原來的庭審筆錄。此時會面臨一個問題,庭審筆錄是否可以復印? 針對這個問題,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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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律師們雖然外表光鮮,卻過著整日加班加點并且提心吊膽的生活:一方面有來自當事人的壓力,另一方面還有《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的約束,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當事人的打擊報復或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處分。比如下面這些典型案例因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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