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我們可以從本條規定解讀出以下幾個方面的信息:
一、辯護律師可以閱卷的時間
辯護律師可以閱卷的最早時間是案件被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一般情況下,一個刑事案件會歷經三個階段:一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監委調查階段;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法院審判階段。根據以上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辯護律師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或監委調查階段是無權閱卷的。只有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那么辯護律師才可以到檢察院閱卷。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那么辯護律師也是可以去法院閱卷的。現在我國有的省份已開通網上閱卷,因此律師也可以申請網上閱卷。
二、辯護律師閱卷的形式
辯護律師不僅可以查閱案卷材料,還可以摘抄和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訴法解釋第五十三條又明確了復制案卷材料的具體形式,即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因為辦案機關辦案系統涉密,尤其是檢察院的辦案系統保密要求非常嚴格,往往不允許用U盤等電子設備拷貝,最常見的拷貝方式就是光盤拷貝電子卷宗,現實中有的檢察院會給律師提供空白光盤用于拷貝,有的檢察院則不會提供,需要律師提前自備空白光盤。
三、 辯護律師的閱卷范圍。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通常包括案件卷宗,訴訟文書,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或案件材料,以及作為證據使用隨案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當案件經歷了一審或二審后,可能出現法官和律師對于庭審筆錄是否屬于可以查閱的案卷材料的理解和認識不同,律師往往認為一、二審庭審筆錄應屬于可以查閱的案卷材料,而現實中偏偏有部分法官認為庭審筆錄應屬于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從而拒絕向辯護律師提供一、二審庭審筆錄,從而導致律師查閱一、二審庭審筆錄往往可能會因此遇到阻礙。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庭審筆錄基本可以反映一、二審開庭情況的全貌,尤其是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以及庭審過程中查明的與卷宗記載不一致的一些案件事實等,這些對于辯護律師制定辯護策略和調整辯護方案可能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辯護律師,如果連自己的辯護權都保障不了,又如何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因此,作為辯護律師,在面對辯護權受阻的情況,要勇于、敢于、善于與司法辦案人員據理力爭,如此才能保障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據理力爭還不能達到目的,那么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來尋求救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律師辯護權受侵害的救濟途徑,即“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雖然法律賦予了辯護律師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但權利不會自動實現,需要辯護律師積極爭取,否則權利就是一紙空文。
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庭審筆錄究竟是否可以查閱、復制呢?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應屬于類似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等不宜公開的辦案機關對于案件處理意見的內部資料。而庭審筆錄只是對于庭審過程的客觀記載,其與合議庭、審委會討論記錄等材料有明顯的區別,故庭審筆錄不屬于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的庭審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設施。既然庭審筆錄應向辯護人公開,那么辯護律師當然有權查閱。既然庭審錄音錄像可以查閱、復制、謄錄,那么舉重以明輕,作為記錄庭審情況的書面庭審筆錄當然更可以查閱和復制。
綜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和復制一、二審庭審筆錄及庭審錄音錄像。
附:相關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第三十九條 律師申請查閱人民法院錄制的庭審過程的錄音、錄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二、 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對律師申請閱卷的,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訴訟主體查閱的,應當協調安排各方閱卷時間。律師依法查閱、摘抄、復制有關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審錄音錄像的,應當提供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訴訟服務平臺以及其他便民訴訟服務平臺,為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像提供便利。對提供查閱的錄音錄像,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設施。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第十條 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調查取證、勘驗、詢問、宣判等訴訟活動的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電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或者其他訴訟服務平臺提供查閱,并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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