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
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主要有: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在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動中致人損害等。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具體情形
依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又稱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監護責任。”由此可知,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適用兩個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前者為基本的歸責原則,后者則是補充性的歸責原則。即損害發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觀上存在過錯,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法定代理人證明其已盡到監護職責而沒有過錯,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慮,適當減輕其責任。應當明確的是,依民法通則第132條第2款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可能是完全責任,也可能是補充責任。即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個人財產,則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配責任;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個人財產,則首先應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有的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32條第2款的規定實際上確認了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公平責任。該款只是關于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而且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盡管有公平的考慮,但這只是在其與法定代理人之間,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考慮公平。
實踐中往往存在著法定代理人的監護職責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確定,以致于認定法定代理人的過錯十分困難的情形。例如,三名幼女在放學回家途中做“摸瞎子”游戲時,一幼女將另一幼女撞到,造成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錯位,花費醫療費7000多元。本案發生于放學回家途中,學校和家長的責任處于不確定狀態,若認定學校一方或三名幼女的家長一方有過錯,則可能不利于對損害的公平承擔。因此對此類案件也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實際上確定了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承擔公平責任。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
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情形下,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兩種具體情況:其一,避險人為自己利益采取避險行為,即避險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其二,避險人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險行為,即受益人為第三人。在這兩種情況中,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避險人或受益人主觀上都不存在過錯,但如果依過錯責任使避險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責,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失,又顯失公平。因此,應由法官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以求保護受害人利益,實現公平。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
司法解釋第142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侵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此種情形也屬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司法解釋第155條規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堆放物的性質與民法通則第126條所說的“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相似,確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時,應首先適用第126條所采的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物品堆放人有過錯,如果物品堆放人證明其沒有過錯,即當事人均無過錯,而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失又顯失公平的,則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來分擔責任。
5、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
司法解釋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條規定同樣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的要求。
以上五種情形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中各種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只要法官通過審查,排除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可能性,同時案件又符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三個條件,就可以依據公平的理念予以判決。當然,公平責任原則的局限性是無法完全克服的,其前景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從中國公平責任原則的本質和功能看,它承擔的是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保險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將不斷完善,公平責任的適用范圍也將日趨縮小,最終可能會失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項獨立歸責原則的地位,而只體現為一種民事賠償標準,這是一種自然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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