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章生育調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
2018年3月30日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故江蘇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長為:3天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口和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