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章生育調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章生育調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
2018年3月30日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故江蘇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長為:3天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假期分為婚假、產假、年休假、病假、事假、法定假、哺乳假、探親假等25類待遇,今天為大家分享五個假期規定。 產假 產假的天數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確定,江蘇省二胎生育政策如下: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農村居民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4號) 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現將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予以公布,自公...
女方已經不能再生育了,因為《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子女;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