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婚禮上送花圈是否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依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下列人格權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死者的姓名、名譽、肖像、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等。"
盡管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婚禮是有紀念意義的,送花圈破壞婚禮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案例分析
2月19日17時許,天臺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把花圈送到了正在辦婚宴的赤城路某酒店門口。當民警到達現場時,行為人已經離去。
經調查,送花圈的青年男子許某,為福溪街道水南村人,有盜竊、吸毒前科。其朋友張-麗(化名)于1月28日晚上因瑣事與新娘李芳(化名)在某酒吧打了一架,造成李芳額頭輕微傷。2月7日,雙方達成調解意向,張-麗賠償李芳損失費5000元。許某為朋友張-麗賠償一事心懷不滿,遂于李芳結婚當日,將一個花圈送到了其辦婚宴的酒店門口。
城東派出所立即對該案受案查處,組織警力抓捕嫌疑人,并敦促嫌疑人家屬規勸其投案自首。迫于壓力,許某于2月20日上午到城東派出所投案自首,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警方認定,許某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3日的處罰。
警方認為,許某的行為對社會風氣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對類似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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