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初舉辦了婚禮,不料婚禮當天晚上李四突然情緒失常,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確定有長期精神病史,張三通知了李四的母親,而后才得知李四有十余年精神分裂癥病史的實情,雙方將李四送往山東某精神病防治院治療。 了解該疾病且就此咨詢完律師,仔細思量了一番后,張三選擇了提起訴訟,他表示李四從未表明過自己的精神病史,隱瞞了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導致夫妻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日常生活,請求沂源人民法院撤銷兩人的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去年五月相親認識,年底登記結婚,今年初舉辦婚禮當晚被告病發,原告對一切毫不知情,而被告已經有十余年的精神分裂癥病史,數次到精神病防治院就診、住院,需要長期服用藥物維持正常的精神狀態,登記結婚前她未將身體狀況如實告知原告。
符合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有權撤銷婚姻的情形,張三在知情后一年內以李四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故判決撤銷兩人婚姻。 本案適用的依據是由此前婚姻法是由婚姻無效事由的規定演化而來,不過將婚姻無效和禁止結婚條款中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修改為了被隱瞞的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不過其中對于重大疾病包括哪些沒有進行明確規定,按照我國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此前的司法實踐經驗來看,主要包括嚴重遺傳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三大類;精神分裂癥正是其中之一,民法典施行后這三類病人也享有結婚的權利、但是不應當隱瞞另一半,否則對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撤銷請求應在知道事實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另外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情形還有一種是被脅迫結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另一種方式,婚姻成功撤銷意味著從一開始這場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雙方此前的關系只能按同居關系對待,不算正式的婚姻關系,因此撤銷后當事人下一次結婚仍屬于第一次婚姻,這是它與離婚最明顯的一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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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剛是某貨運公司的倉庫保管員,1997年被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癥。此后,其曾多次住院治療,2005年企圖自殺被人發現后送醫院獲救。2010年8月,李剛又因病發去醫院就診,醫院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證明。病假結束后,李剛回單位正常上班。10...
婚前檢查,指的是結婚前對男女雙方進行常規體格檢查和生殖器檢查,以便了解雙方身體情況,排除健康隱患,及時發現疾病,保證婚后的婚姻幸福。但有一位南寧友女,結婚前為了以防萬一去做了婚檢,卻還是沒有及時發現隱患,在婚后不久,她就發現自己被丈夫傳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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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離婚自由,同時也規定了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如果婚前一方隱瞞病史,婚后不久另一方發現因此提出離婚的,法院應當準許離婚。 如果結婚很多年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和睦,但一方突然患病,另一方提出離婚,這是有悖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