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1995年10月初,原告張某因病在被告某三級甲等醫院進行檢查,同月19日,被告診斷原告患有“低度惡性血管免疫母細胞性T細胞淋巴瘤”(以下簡稱為淋巴瘤),預計中期存活期為30個月,隨后即進行了第一次化療。從1995年10月24日至1997年7月14日,原告先后9次在被告處進行了時間不等的化療。1999年10月9日,原告因左頸淋巴結腫大再次住院治療,被告主治醫生經全面輔助檢查及活檢,結論是不支持診斷,建議轉上海會診。出院診斷是“左頸部淋巴結顯著反映性增生”,對淋巴瘤表示懷疑。同年10月29日,經上海醫科大學腫瘤醫院會診考慮為“淋巴組織不典型增生,建議密切隨訪,如臨床不能除外腫病,必要時重取活檢,以最后除淋巴病之可能”。審理中,因雙方對責任爭執不一,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北京腫瘤醫院病理室對某醫院的病理片進行了病理診斷,診斷結論為“淋巴結反映性增生,部分細胞增生較活躍,建議密切隨訪”。原告認為,由于被告的誤診給原告及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痛苦,而且由于9次化療,全身的免疫系統遭受了嚴重的破壞,給原告帶來了難以彌補的經濟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傷害、痛苦,現根據法律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各種損失3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案例二:2000年7月26日,原告嚴某至被告醫院處就診,臨床診斷為“成骨肉瘤”,X光片提示:“右脛骨上段混合型成骨肉瘤”,CT顯示:“右脛骨中上段病變(惡性可能性大)”;8月14日行病理活檢,結論為“軟骨粘液樣纖維瘤”;2002年7月15日,原告因病變部位再發腫脹、疼痛,再次入被告處診治,病理結論為“軟骨粘液樣纖維瘤惡變-去分化軟骨肉瘤,侵及周圍軟組織伴壞死”。為了確診,原告父母將原告的病理切片借出,分別請南京軍區總院、江蘇省人民醫院、復旦大學醫學院附屬腫瘤醫院的專家進行會診。南京軍區總院對2002年切片的會診結論為“右脛骨上段骨肉瘤(普通型)”,對2000年的首次活檢切片和術后送檢切片的會診結論為“不排除骨肉瘤”;江蘇省人民醫院對2002年5張切片的會診意見為“右脛骨上段骨肉瘤(軟骨母細胞型+纖維細胞型)”,但未對2000年的病理切片作出結論;復旦大學醫學院附屬腫瘤醫院對2000年和2002年切片的會診意見是“右脛骨骨肉瘤”。審理中,原告認為被告在2000年所作的診斷為誤診,使原告失去了治療的最好時機,而且生存期也將大為縮短,故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2.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并承擔以后治療的全部費用。審判要旨:案例一:法院認為,綜觀原告在被告處的治療經過,被告先后對原告淋巴組織做了四次活檢,除第一次診斷結論是淋巴瘤外,其余均為反映性增生,與北京腫瘤醫院的病理診斷是一致的。但首次切片被告主治醫生在沒有會診的情況下即確診原告為淋巴瘤,反映了其過于肯定、自信的心理狀態,此為過失一;之后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對原告9次化療,特別是在第二次活檢結果是“反映性增生,未見異常細胞”,與首次活檢完全不一致的情況下,未引起重視,仍繼續進行化療,導致原告損失擴大,此為過失二。被告抗辯認為上海醫科大學腫瘤醫院診斷為淋巴組織不典型增生,與其診斷淋巴瘤是一致的。淋巴組織不典型增生即淋巴組織存在癌變的可能,但僅是存在著癌變的可能而已,而非就是淋巴瘤。況且在首次切片與后三次切片病理上沒有性質上改變的情況下,被告另三次活檢結果及北京腫瘤醫院診斷均為反映性增生,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診斷錯誤,對原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就被告的誤診給原告帶來的損失,法院認為是被告在治療措施上采取了不必要的手段所產生的醫療費(如進行化療),原告以治療淋巴瘤為目的到處購藥、就診而增加的醫療費、交通費,由于被告錯誤地使用化療等治療手段,不可避免給原告的身體帶來傷害,且化療期間也應予以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還有因化療致原告休息而產生的誤工費,以及淋巴瘤的診斷給原告帶來的精神上的緊張、憂慮和痛苦,侵權后果嚴重,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基于以上原則,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2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醫院誤診就一定免責嗎作為民事上的過失責任,醫療機構的免除事由與其他民事過失責任的免除事由在原理、原則上是相同的,但由于醫療活動的特殊性,使得其免責事由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具體有以下幾種:1、醫療意外。醫療過失的存在須以醫生違反注意義務為...
法庭審理:庭審中,被告對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醫療行為是否與患者的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申請了醫療事故醫學鑒定。在鑒定會上,雙方進行了舉證和激烈的辯論,雙方各持己見,最后醫學會專家鑒定組采納了律師的觀點,認為醫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術未發現穿孔的情...
展開全部 1、故意傷害賠償標準:如果經鑒定構成輕傷及以上,應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賠償)。 2、是否構成輕傷:應以法醫鑒定的結果為準。但參照《人身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肋骨骨折可能構成輕傷,但只有一處單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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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患者劉某,1952年3月26日出生。在2009年9月14日至次年1月28日間,因左肺上葉低分子化鱗癌,左側胸腔積液,左肺門、縱膈淋巴結轉移,先后在某醫院(以下或稱被告)住院7次并進行化療。2010年3月9日,患者再次入院,在治療...
去年,20歲大學生小美被診斷出艾滋病,身體和心理都受到了巨大的打擊,令她沒想到的是,吃藥治療一年多后,竟發現是誤診,她和家人在高興之后非常憤怒。那么,小美能夠要求醫院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嗎? 誤診應承擔賠...
醫院誤診出現后,患者應該怎么辦如果患者有證據證明醫院誤診,可以去申請做個醫療鑒定,確定誤診的存在之后,然后再根據事故帶來的危害而要求醫院方面給自己進行賠償。另外要及時搜集所有病歷(一般包括一日清單/費用詳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
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案例: 2017年3月27日,陳某身體不適,到距家較近的某旗醫院就診。醫院發現他意識不清,咳嗽...
體檢查出腫瘤,需要手術切除。可是手術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腫瘤卻不見了,手術不得不半途中止。兩個月前,53歲的宜賓市民謝女士在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的診治遭遇像坐過山車目前,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翠屏區衛生局已介入,調解記錄顯示,醫調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