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審理:庭審中,被告對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醫療行為是否與患者的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申請了醫療事故醫學鑒定。在鑒定會上,雙方進行了舉證和激烈的辯論,雙方各持己見,最后醫學會專家鑒定組采納了律師的觀點,認為醫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術未發現穿孔的情況下應及時組織相關科室專家進行會診,由于醫院沒有及時組織專家會診,造成未能及早發現食管破裂,耽誤了患者的最佳治療時機,存在過錯,患者的損害與醫院的醫療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確定屬于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輕微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由被告煙臺某知名醫院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補助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2萬元。
律師評析:本案系一起因誤診而引起的醫療糾紛案。由于自發性食管破裂屬急癥范疇,發病率低,臨床較易漏診,早期誤診率高達74%~84%,即使醫院及時組織了專家會診,也不一定能確診,在這種情況下醫院未及時組織專家進行會診,對患者的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斷被告醫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是醫院的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
一、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和認定
判定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首先應確定醫院在提供診療行為時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注意義務。民法理論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其要求又高于前兩種注意義務。醫院承擔的職責是為患者解除病痛,治療疾病,應當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是一種最高的注意義務,要求醫務操作人員在行為時極盡謹慎勤勉的義務,極力避免損害發生,違反這一義務就構成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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