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政策是指根據穩定經濟的需要,通過財政支出與稅收政策來調節總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總需求,從而增加國民收入,反之則壓抑總需求,減少國民收入。稅收對國民收入是一種收縮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稅收,可以抑制總需求從而減少國民收入,反之,則刺激總需求增加國民收入。
狹義貨幣政策:指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穩定物價,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充分就業和平衡國際收支)運用各種工具調節貨幣供給和利率,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方針和措施的總合。
廣義貨幣政策:指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所有有關貨幣方面的規定和采取的影響金融變量的一切措施。(包括金融體制改革,也就是規則的改變等)
兩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的政策制定者包括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他們往往影響金融體制中的外生變量,改變游戲規則,如硬性限制信貸規模,信貸方向,開放和開發金融市場。前者則是中央銀行在穩定的體制中利用貼現率,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業務達到改變利率和貨幣供給量的目標。
目前中國實行的是:雙穩健的財政和貨幣政策
[摘要] 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兩大基本政策手段。二者主要是通過實施擴張性或收縮性政策,來調整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關系。二者既各有側重,又緊密聯系,必須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根據實際情況協調而靈活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保證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國家對社會資金供求的調節應盡可能避免行政干預,而應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加以引導,當貨幣政策效果不明顯時,財政政策就應該發揮其應有的帶動作用。同時,保持一定規模的國債,不僅是財政政策調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可以為中央銀行發展債券市場開展貨幣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必要條件,增強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有效性。
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兩大基本政策手段。二者主要是通過實施擴張性或收縮性政策,來調整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關系。二者既各有側重,又緊密聯系,必須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根據實際情況協調而靈活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保證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一、財政向銀行發放國債規模的大小是調整貨幣供應的重要渠道
在當今社會,一國貨幣總量指的是以貨幣單位表示的社會貨幣購買力總額,主要包括現金(或現鈔)和銀行存款(“存款貨幣”),其中,銀行存款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而現金所占比重則很小。因此,所謂貨幣投放,絕不僅指現鈔的投放,而更多的是指存款貨幣的投放。目前一國貨幣投放的渠道主要有:1、中央銀行購入發鈔儲備黃金(或其它儲備物資);2、央行購買儲備外匯;3、央行購買國債或給予政府(財政)透支;4、央行向各類貸款銀行發放貸款,或者買入貸款銀行持有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等,并通過貸款銀行向社會發放貸款;5、貸款銀行吸收存款后,除交存央行一定比例的存款保證金或保持一定的備付金存款外,向社會發放貸款,并形成貸款投放的乘數效應;6、央行外的各類銀行購買國債、企業債券以及外匯等。另外,從整個國家貨幣購買力總額看,境外資金流入和本國貨幣流出境內也會影響社會貨幣總量(這要進行凈流入或凈流出量的具體分析)。
我國目前貨幣投放最具有調節余地的渠道,一是銀行貸款,這也是貨幣投放最主要的一條渠道;二是各類銀行購買國債并通過財政開支向社會投放貨幣。其它渠道投放貨幣的伸縮余地都是有限的。這里,財政增加向銀行發放國債,就意味著銀行增加貨幣投放(因而也會形成財政投放的乘數效應);財政兌付向銀行發放的國債,就意味著銀行減少貨幣投放(增加貨幣回籠)。也就是說,財政收支不僅也體現為社會貨幣的收付,體現為社會貨幣的再分配,而且財政向銀行發放國債規模的大小就是調整貨幣供應總量的重要渠道。這也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緊密相關的重要表現。
二、運用兩種渠道,有效調節貨幣供應總量特別是“流通貨幣量”
一般來講,社會貨幣總量就是以貨幣表示的社會購買力總額,即社會總需求,但從某一時間段看,社會貨幣總額中總會有一部分脫離社會生產流通領域而沉淀下來,并不形成當期實際的購買力。因此,社會貨幣總量又可以劃分為“流通貨幣量”和“沉淀貨幣量”兩部分。真正影響一定時期社會有效需求的,不完全是社會貨幣總量,而主要是流通貨幣量。當然,流通貨幣量的變動與貨幣總量的變動是有密切關系的。
從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對社會貨幣總量,特別是流通貨幣量的調節作用看,二者又有明顯的差別,是不能相互代替的。
從貨幣政策調控的基本對象----銀行貸款投放貨幣的情況看,貸款投放形成的資金屬于債務資金,一般有規定的貸款期限,到期要還本付息,貸款利息就是貸款資金的價格或成本。因此,貸款投放更像是資金的買賣行為,能否投放出去,以及實際投放多少,取決于買賣雙方的意愿和銀行信貸資金的規模,而并非是無條件的。其中,銀行可以通過降低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來增加貸款需求,但降低利率對貸款需求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在一個缺乏充分成本效益意識和約束的社會更是如此;而不計成本、不顧風險地濫放貸款也是不符合銀行經營原則和監管要求的,是要嚴格控制的。銀行貸款的增長從根本上講,決定于借款人對未來收入或投資回報的預期和信心。在面臨貸款有效需求不足,存在通貨緊縮壓力的情況下,通過擴張性貨幣政策來刺激貨幣需求的作用往往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在社會貸款需求旺盛,流通貨幣量增大,面臨通貨膨脹壓力的情況下,銀行作為貨幣供應者,在控制貨幣投放方面的作用卻會遠遠大于其在擴大貨幣投放方面的作用。另外,銀行通過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節社會存款意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調整沉淀貨幣量和流通貨幣量的比例,但社會存款意向同樣受多種因素影響,特別是還受到未來收支預期變動的影響,單純的利率調整對存款的調節作用也是有限的。
從財政政策對貨幣總量和流通貨幣量的影響來看,在社會存款意愿強烈,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發行國債吸收一部分社會沉淀貨幣(包括銀行沉淀資金),并通過財政開支投放出去,可以直接而有效地調節當期沉淀貨幣量與流通貨幣量的比例,并通過改善投資環境帶動民間投資,改善社會收支預期,增強人們對未來經濟增長的信心,從而刺激社會投資和消費需求的增長。但發行國債是國家對社會的負債,是要歸還的,因此,必須保證國債投資的質量和效益,并要避免因增加財政投資而產生對民間投資的“擠出效應”。國債發放的總量必須控制在財政可以承受的范圍以內,避免造成嚴重的財政危機。同時,還必須看到,財政投資是一種權益性投資,它代表著對被投資企業或項目的所有權,因而享有對被投資企業和項目的管理、分紅和處置的權力,但卻沒有要求其歸還投資的權力。這就意味著財政擴大投資后,一旦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需要控制貨幣投放時,要收回投資是相當困難的,對一些投資期限較長的項目,如果匆忙停止后續投資,還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不僅在不同情況下對調節貨幣總量,特別是流通貨幣量的影響不同,而且銀行貸款與財政投資的性質也是完全不同的。要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二者的本質特征和根本區別,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而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我國曾實行過“撥改貸”,將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撥款(投資)改為統一由銀行貸款解決,這盡管為解決一定時期的特殊問題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卻帶來了新的影響深遠的問題:企業資本金嚴重缺乏,財務負擔沉重;將由財政解決的撥款改為銀行貸款解決,使銀行失去了貸款控制的標準和自主性,銀行成為財政和計委的出納;銀行貸款代替撥款,使企業獲得貸款不還的理由(投資是不存在歸還問題的),因而造成對國有銀行嚴重的貸款不還的企業誠信問題。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認真吸取教訓的。
應該強調,財政政策是國家意圖的體現,盡管政策制定的內部時滯可能比較長,但一經確定,其實施帶有強制性,外部時滯卻非常短。而貨幣政策則主要依靠調整存貸款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票據再貼現利率和再貸款利率等,間接地調整民間存貸款意向和銀行貸款意向等,經過多道環節的傳導才能產生效果,因此,其外部時滯是比較長的。為推動市場機制不斷健全,國家對社會資金供求的調節應盡可能避免行政干預,而應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加以引導,在這種情況下,當貨幣政策效果不明顯時,財政政策就應該發揮其應有的帶動作用。同時,保持一定規模的國債,不僅是財政政策調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可以為中央銀行發展債券市場開展貨幣公開市場操作提供必要條件,增強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有效性。可見,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必須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而不能相互代替、互相推脫。
三、對貨幣總量和流通貨幣量調控的把握標準
貨幣總量或社會總需求的調節是非常復雜的事情,要準確把握調節的方向和尺度是很難的,但又是必須加以明確的關鍵問題。
我們知道,調節貨幣總量和流通貨幣量的目的主要是保持國民經濟適度穩定增長,保持物價的相對穩定,從而保證最大程度的勞動就業、社會穩定和對外貿易的發展等。據此我們可以肯定,貨幣總量和流通貨幣量增長率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國民經濟(一般以國內生產總值GDP表示)的增長目標和居民消費物價總指數的變動目標。保持多高的經濟增長速度或浮動范圍,消費物價總指數的波動控制在多大的范圍之內,需要作為重要的國民經濟計劃指標予以研究并報全國人大核定。這兩大指標確定后,即可據以確定貨幣供應量的控制目標。
由于貨幣投放或回籠對GDP的影響具有滯后性,所以貨幣量目標增長率還受貨幣供應量增長率與GDP增長率相關函數(簡稱“關系函數”)的影響。這一關系函數的準確確定,對準確把握貨幣供應量控制目標至關重要。為保持貨幣政策的連續性,避免貨幣流通量的大起大落,“關系函數”可按照前三年(或適當時段)貨幣總量(近似地以M2表示)和流通貨幣量(近似地以M1表示)的增長率與同期GDP增長率比值的平均數來分別確定M2和M1的關系函數。在此基礎上,再將目標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作為“調整項”考慮進去,即可確定M2和M1的目標增長率。計算公式為:M2目標增長率=GDP目標增長率×M2關系函數±物價目標變動率±調整項M1目標增長率=GDP目標增長率×M1關系函數±物價目標變動率±調整項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M2和M1實際增長率與目標增長率發生較大偏差(如相差3個百分點以上),GDP或物價總指數的實際變動率與目標發生較大偏離(如低于最低目標值或高于最高目標值0.5個百分點以上),就應該適當進行反向調整。這樣,貨幣增長的調節方向和目標就比較明確了。
確定了貨幣增長的調節方向和目標后,就要相應調整和協調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確保貨幣增長調控目標的實現。
總之,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兩大基本政策手段,既有不同的調節重點和手段,有著不同的調節影響和作用范圍,又緊密聯系、相互影響,必須正確認識和準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才能充分發揮二者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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