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9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放射性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檢驗、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放射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與放射性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與放射性藥品有關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放射性新藥的研制內容,包括工藝路線、質量標準、臨床前藥理及臨床研究。研制單位在制訂新藥工藝路線的同時,必須研究該藥的理化性能、純度(包括核素純度)及檢驗方法、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放射性比活度、劑量、劑型、穩定性等。
研制單位對放射免疫分析藥盒必須進行可測限度、范圍、特異性、準確度、精密度、穩定性等方法學的研究。
放射性新藥的分類,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藥品注冊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研制單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藥,在進行臨床試驗或者驗證前,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報送資料及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臨床研究。
第七條 研制單位在放射性新藥臨床研究結束后,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發給新藥證書。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批準時,應當征求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放射性新藥投入生產,需由生產單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研制單位,憑新藥證書(副本)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該藥的申請,并提供樣品,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給批準文號。
第九條 國家根據需要,對放射性藥品的生產企業實行合理布局。
第十條 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條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護的規定與標準,并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手續;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開辦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并征求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一律不準生產、銷售放射性藥品。
第十一條 《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向原發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申請,按第十條審批程序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十二條 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放射性藥品,必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核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凡是改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批準的生產工藝路線和藥品標準的,生產單位必須按原報批程序提出補充申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能生產。
第十三條 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配備與生產、經營放射性藥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安全、防護和廢氣、廢物、廢水處理等設施,并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機構,嚴格實行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檢驗。產品出廠前,須經質量檢驗。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產品方可出廠,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準出廠。
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可以邊檢驗邊出廠,但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時,該藥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同時報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開展放射性藥品的購銷活動。
第十六條 進口的放射性藥品品種,必須符合我國的藥品標準或者其他藥用要求,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進出口放射性藥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護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十七條 進口放射性藥品,必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抽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對于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邊進口檢驗,邊投入使用的辦法。進口檢驗單位發現藥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并報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必須安全實用,符合放射性藥品質量要求,具有與放射性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包裝必須分內包裝和外包裝兩部分,外包裝必須貼有商標、標簽、說明書和放射性藥品標志,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標簽必須注明藥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裝量。
說明書除注明前款內容外,還須注明生產單位、批準文號、批號、主要成份、出廠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第十九條 放射性藥品的運輸,按國家運輸、郵政等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放射性藥品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二十條 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同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一條 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護的規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醫療單位不得臨床使用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二條 醫療單位配制、使用放射性制劑,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必須負責對使用的放射性藥品進行臨床質量檢驗,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項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分別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第二十五條 放射性藥品的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典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訂,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第二十六條 放射性藥品的檢驗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藥品 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同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①用于甲狀腺疾病的診斷和治療;⒁用于治療真性紅細胞增多癥;
有關藥品的行政規章主要有: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藥品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
1.中國有哪些藥品法規 有關藥品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列》、《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保護條...
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首先要明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藥監局已歸衛生部管轄),它只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并沒有法律法規的制定權.它負責執行一些法律(全國人...
1.請問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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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十年來我國頒布的有關藥事管理的法律法規,要全哦 高分懸賞 請把改成的內容一并給我 我急需打印 一定要改過的具體內容不需要 修改的通知 謝謝各位 以下是具體通知2010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內容調整通知近日相繼有考生來電詢問,20...
1.中國有哪些藥品法規 有關藥品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列》、《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保護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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