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將股東除名,在公司法上被稱之為解除股東資格,由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解除股東資格需滿足三個條件: 1、被解除股東資格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只有未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才有可能被解除股東資格,未完全出資或者抽逃部分出資的股東均不能被解除股東資格。 2、公司應給予該股東補正的機會,即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注意此處的催告主體應該是公司,而非出資到位的其他股東,即便實際上是其他股東進行的催告,也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 3、解除股東資格需通過依法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有權解除股東的資格的主體只能是公司,更準確的說應該是公司股東會。 延申思考: 按照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第2款的字面理解,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后,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如此反向理解似乎符合該條款的意思,但得出的結論可能是錯誤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屬于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的后果可以隨著其他人繳納了相應的出資而消除,但不應該隨著辦理減資程序而消除。個人認為還應進行細分,在辦理減資程序后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人對出資瑕疵的股東當然不應享有任何權利,但在辦理減資程序前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人應該有權向出資瑕疵的股東主張相應的權利,該權利不因減資程序的完成而喪失。
實踐中大量存在股權激勵現象,股權激勵作為公司引進人才、留住人才的手段,對防止人才流失起到積極作用。 1.股權激勵中的股東資格確認 一般的公司通過設立股權池分批將股權授予激勵對象。在此主要看是否可依相關協...
裁判要旨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且該股東在股東會就股東除名事項表決時不得行使表決權。案情簡介一、上海萬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
文|王曉華 王莉 涂官福,授權法務之家發布,轉載請注明來源(公眾號:橄欖法律評論)和作者。▌一、排除股東表決權的法律規定法律有關排除股東表決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條文:《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
股東除名,通俗的說,就是指將股東從公司開除。針對該問題,我國的《公司法》屬于立法空白,而在實踐中已經存在一些真實案例,司法實踐走在立法前面的現象很普遍,不足為奇。 之所以出現股東除名問題,主要是因為在實務...
【導讀】: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于該股東除名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即便該股東系控股股...
拉朋友一起合伙創業時激情澎湃,待到“激情褪去”,才發現彼此相看兩相厭;又或是拉融資時對于某個股東的人品底細并不清楚,等到他做出一些有損公司的事情時,才發現拿他無可奈何。 無論是哪種...
一、解除股東資格的請求權基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于該股東除名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
作者:楊喆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聯系方式13062677069,轉載請在頁首注明原始來源、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侵權必究。一、解除股東資格的請求權基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因此,法律嚴格意義上講股東不能退股,但不排除各種原因股東想退股,下面提供股東退股的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股權轉讓 1、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可以自...
根據出資違約承擔的責任,實務中股東出資糾紛常見有類型有哪些? 1.繼續履行出資糾紛 繼續履行出資糾紛是指公司要求虛假出資、出資不足、逾期出資(該三種統稱為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股東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而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