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實踐中,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經常為了貪圖省事,減小影響等原因,私下跟勞動者就工傷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工傷賠償協議以求“大事化小”。那么達成這種工傷私了協議后,是否就意味著工傷賠償問題就真的了了呢?事實上未必如此。
以周某與A公司工傷糾紛為例。
周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
2016年8月21日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2016年11月20日,周某在工作中受傷,由于臨近年底,周某以急于回家過年、不想麻煩為由,要求A公司私下和解,公司為圖省事答應了周某的要求.
2017年1月3日,雙方簽訂《協議書》,主要內容為:一、A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賠償金合計10000元;二、雙方于本協議簽訂日自愿解除勞動關系。三、周某、A公司雙方就此事項簽訂本協議作一次性了斷,周某保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事項再向A公司提出任何經濟賠償……協議簽訂后,A公司依約支付了協議款項,周某也出具了收條。
2017年6月9日,周某進行了傷殘等級評定。
2017年7月10日,周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認定賠償協議無效。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周某又向人民法院以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雙方于2017年1月3日簽訂的《協議書》。
那么該案例中,A公司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私了真的事了了嗎?
工傷事故發生后,A公司為了貪圖方便盡快能夠解決賠償問題,既未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選擇與周某達成“私了”協議,而周某為了能夠馬上拿到錢,與A公司簽訂“私了”協議,這種情況下達成的工傷私了協議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規定,該協議自始無效。
《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本案中,A公司不上報也不申請認定工傷的做法屬隱瞞不報,它逃脫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案例中情況下達成的工傷私了協議是無效的。A公司做法看似快速方便,但是在周某發現吃虧后,又是向仲裁委仲裁,又是向法院起訴,實則給雙方增添更多的麻煩,反而是欲速則不達了
那么什么情況下簽訂的私了協議有效,能私了事了呢?
若該案例中,A公司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情況下,與周某簽訂賠償協議,同時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定該協議有效。因為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國家安全勞動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沒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工傷保險條例》第54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從前述法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同時《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又是真實的,在用人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并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前提下,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前面這種情況下達成的私了協議有效,就真的全都能私了了事了,是否有例外情形呢?有,在某些情形下,勞動者還可以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為由要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私了協議。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私了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該協議。結合本案,假定周某與A公司之間的賠償協議是在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但根據周某評定的傷殘等級其法定工傷保險待遇為30000元,而周某實際獲得賠償為10000元,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那么此時周某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1款:“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的顯示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之規定的,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要求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20000元。
通過前述案例分析不難看出,工傷事故發生以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私了協議并不意味著工傷賠償問題就真的了結了,在不同的情形下,勞動者還可以主張變更或者撤銷協議,甚至主張協議無效。因此,在工傷事故發生后,作為用人單位不要盲目的選擇“私了”,而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處理工傷問題,該報告的報告,該工傷認定的申請認定,該評定的進行評定,該賠償的按規定賠償,才是真正做到事了。
來源:“百家律師”
這個要看你們跟老板是什么關系,如果是雇傭關系,那么工傷的話,他需要賠償全部醫藥費住院費和精神損失費等
一、《私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簽了《私了協議》能否反悔? 三、法院或者勞動仲裁能否變更《私了協議》? 《私了協議》經過雙方簽字或者實際履行后,依照法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但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私了協議》必須具有顯失公...
只要律師和當事人簽訂了代理合同,律師實際上也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即使私了的話也需要承擔律師費,但可以通過協商請求律師適當減少收費。
那得看是多重的傷,即使想私了也最好先申報工傷認定,然后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鑒定后結論出來了,再根據鑒定級別要求公司賠償,否則老板說多說少都不合適。
那得看是多重的傷,即使想私了也最好先申報工傷認定,然后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鑒定后結論出來了,再根據鑒定級別要求公司賠償,否則老板說多說少都不合適。
這就要看老板承擔責任的態度了,一般工傷要看傷情程度,老板要賠償你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包括醫療費,還有后續的一些護理費,具體的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出了工傷請按以下方式操作: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十級私了5萬不能確定是否合理,需要看傷殘的具體情況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計算。工傷十級賠償標準:醫療費用、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工傷津貼(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次性傷殘補助(6個月本人工資),如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由用...
1.首先應知道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十級傷殘應當賠償的額度,然后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私了的數額。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0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
在氣勢上壓倒對手 雙方對于工傷理賠的協商如同對陣的雙方,要想取得協商的主動權,除了已經透明的工傷政策,氣勢是絕對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 1.建議工傷職工方一般以工傷職工本人為宜,如有家屬或親戚陪同,對方人數宜控制在不超過3人,最多不超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