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方在簽訂以房抵債協議時應格外注意以下兩大方面的問題:
一、簽訂協議前,承包方應慎重審查建設單位是否取得了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所抵房屋是否被抵押、查封,是否屬于不可銷售房產。協議簽署后,應盡快辦理合同網上簽約、網上備案,盡快過戶,在辦理合同備案時還應同時辦理預告登記,防止建設單位在過戶前處分該房屋。
以房抵債協議簽訂后,房屋往往可能因被法院查封、被建設單位抵押或銷售給他人、建設單位拒絕配合、屬于不可銷售房產或者建設項目爛尾等原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這也是以房抵債過程中最大、最常見的風險。 二、簽訂以房抵債協議時,應當約定如果截止到某一時間房屋仍沒有交付、過戶的話,允許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以防出現房屋無法過戶又喪失了優先受償權的情況。
原本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建設單位不支付工程進度款,在合同未排除施工方履行抗辯權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有權通過停工或解除合同對抗建設單位。但以房抵債協議簽訂后,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轉變為了交付房屋的義務,換言之,建設單位已不再欠工程款,只欠交付房屋,施工單位也就無權停工或解除合同了。如果強行停工,施工單位還會向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當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時,承包方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于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受償。但在簽訂了以房抵債協議的情況下,因發包人已不再欠付工程款,承包方原本優先受償的權利也喪失了。
因此,為了保證承包方在以房抵債協議因各種無法預料到的原因無法履行時仍有退路,避免陷入進退維谷的窘境,承包方在簽訂協議時應當約定:如果房屋限期內未完成過戶,承包方可以繼續主張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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