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進口許可證應當在進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簽發。
(二)進口許可證當年有效。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
(三)進口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關不予放行。
進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發證機構應當將原證收回,在進出口許可證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注銷原證后,重新簽發進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
進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經營者應當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請,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在發證系統中對原證進行核銷,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進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
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未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延期申請的,進口許可證自行失效,發證機構不再受理延證手續,該進口許可證則視為持有者自動放棄。
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更改申請,并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重新換發許可證。
許可證更改內容如涉及經營者,進口商品稅號、數量、金額、價格、原產地、進口用途、外匯來源,貿易方式,報關口岸等欄目,如原批準機構有相應限制,經營者應當提供原批準機構同意更改的文件。
已領取的進口許可證如果丟失,經營者應當立即向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及相關發證機構書面報告掛失,聲明作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發證機構收到經營者遺失報告,經核實該證確未通關使用后,可撤銷原進口許可證并核發新證。
海關、工商、公安、紀檢、法院等單位需要向發證機構查詢或者調查進口許可證,應當依法出示有關證件,發證機關應當接受查詢。
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在調整發證機構時,自調整之日起,原發證機構不得再簽發該商品的進口許可證,并將經營者在調整前的申領情況報調整后的發證機構。經營者在調整前申領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內未使用或者未全部使用的進口許可證,按規定到調整后的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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