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是什么
一、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1989年3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89]39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資源稅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地區范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含市郊)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行政區(含鎮郊)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含所屬行政村);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的區域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备鶕鲜鲆幎?,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痹撏ㄖ獙⒊擎偼恋厥褂枚惖恼鞫惙秶鷶U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于規定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五)在上述征收地區范圍以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
第三條凡在第二條所列地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廣州市為五角至十元;
汕頭、湛江、韶關、佛山、江門、茂名、珠海市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慶、梅州、中山、東莞、清運、陽江、河源、汕尾、潮州市為三角至六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為二角至四元。
第六條為平衡稅負,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由省稅務局根據關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各市、縣應稅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稅額標準。
第七條市、縣稅務局按省稅務局核定的應稅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稅額標準,根據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各等級的適用稅額,報市、且難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八條經省稅務局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的,經省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部批準。
第九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和省稅務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條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納稅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稅務局審核,報省稅務局批準后,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
第十一條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部分建制鎮,以及規模較小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負擔確有困難,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暫緩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可由縣稅務局報省稅務局批準,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二條個人自有自用非營業用的房屋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三條除本細則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五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國土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和土地占用面積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納稅人應于本細則頒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積、用途等情況,據實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后,發生變更地埴、新征土地、土地權屬轉移、土地面積增加或減少等事項,納稅人應在二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對內資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使用稅后,各地不得再征收土地使用費。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是什么,從上面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中相信大家都有了了解,土地的使用給了我們很大的幫助,在房屋的建筑上,在日常的活動場所,都能用到。稅收的繳納是國家強制規定的,故大家一定要遵守相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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