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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新政策有:
一、農民進城購房補貼,現今國家為了加快城鎮化及農民的城鎮化,鼓勵農民進城購房落戶,出臺一系列的農民購房優惠政策。另外,如果進城購房落戶的農民自愿將自己宅基地和耕地歸還集體所有,國家或集體給予一定經濟補貼,一般在3—5萬元。
二、房屋買賣稅收新規定:
賣方涉及的稅費:
(一)普通住宅:
1、營業稅: 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對外出售營業稅為房價的5.5%,滿2年則免征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對外出售個人所得稅為房價的1%或差價的20%,滿2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非普通住宅
:1、營業稅:購買未滿5年(含5年)的房產對外出售營業稅為房價的5.5%, 滿5年則征差價差價的5.5%
2、個人所得稅: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對外出售個人所得稅為房價的2%或差價的20%,滿2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買方涉及的稅費:
(一)普通住宅:0--90平方米(含90),契稅:1%90—140平方米(含140) 契稅:1.5%
(二)非普通住宅:契稅:3%注:普通住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總價低于245萬元/套,內環與外環之間的總價低于14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總價低于98萬元/套。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并非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僅是對農民宅基地分配申請資格上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這是1987年開始實施法律規定,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權”,還是僅指土地所有權,抑或兩種權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過的《憲法》第2條修正案將憲法第10條第4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憲法》第2條修正案并沒有顧及土地的不同類別,也沒有考慮土地的不同所有權主體,而是規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的規定只能理解為對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限制,否則違憲。
因此,此款規定并非屬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規定。 (二)行政法規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發布)(下稱《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這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該《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規。依據現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關于決定與公布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 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依據當時生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第三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
第十四條“ 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國務院總理審定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
從名稱上來看,該《通知》的名稱不符合法規的制定程序規定;從通過的程序來看,該《通知》僅經過國務院辦公會議,未經過法定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程序;從發布的程序來看,該《通知》僅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程序。另外,該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
因此,該《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規,現行行政法規沒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禁止性規定。 (三) 行政規章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目前關于宅基地轉讓問題的規章級規定有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169條“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
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這里禁止的是單獨轉讓,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規章。
、四 、結論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法無禁止的皆可為,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 因此,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
土地交易辦理流程:. 一、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進行: (一) 以公開方式進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轉讓;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需要變賣、用于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公開進行的其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
按照《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必須進行儲備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場進行交易。 二、對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申請辦理土地交易: (一) 納入政府儲備范圍內的土地; (二)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三)未解除抵押關系的; (四)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凍結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出讓、轉讓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土地交易需提交的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申請表(窗口領取1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職代會同意土地轉讓的決議(原件1份); 5、董事會同意土地轉讓的決議(原件1份); 6、主管部門的批文(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委托代理書(原件各1份) 8、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9、城鎮地籍測量資料(1份 ) 10、宗地圖及1:2000地形圖(原件各4份) 11、出讓合同及有關繳費收據(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契稅等)(復印件各1份); 12、規劃總平面圖(復印件1份) 13、項目投資分析估價報告(原件1份) 四、收費標準 五、辦事原則 1、土地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有關當事人依據進行土地交易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2、土地交易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進行。
我們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依法轉讓的,但是很多人對這個過程不甚了解,其實最主要的還是得知道相關的法律依據。
那么目前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通知》,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與主要任務 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再創我省農業發展新優勢、確保“走在前列”的重要舉措。
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于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有利于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主動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趨勢,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政策要求,確保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大躍進,不搞強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揮;堅持經營規模適度,使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生產手段改進程度和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要堅持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以保障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到2020年,全省承包土地經營規模化率達到50%以上。 二、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1.依法有序開展土地流轉。
引導農戶采取轉包、出租、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采取互換并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鼓勵各地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
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
2.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服務功能。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通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土地規模效益。
在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基礎上,尊重承包農戶的意愿,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承包土地折股量化,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探索建立農戶入股土地生產性能評價制度,按照耕地數量質量、參照當地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計價折股。
3.支持開展農戶土地托管服務。支持發展既不改變農戶承包關系、又保證地有人種的土地托管服務模式。
鼓勵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實現統一耕作、規模化生產。推廣供銷、農機、郵政、煙草等系統發展基層服務組織的經驗,鼓勵各類社會化服務主體開展全程托管、勞務托管和訂單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務,輻射帶動農戶增加規模收益。
4.引導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經營。鼓勵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可以以村、組為界限發展股份合作,也可以打破界限,跨區域、跨行業發展多種類型的股份合作。
鼓勵農民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將農戶的承包地集合起來,采取統一經營或統一對外公開出租、轉包、入股等,增加農民承包土地的財產性收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5.規范建設農業產業化基地。引導農業龍頭企業采取利潤返還、股份分紅等形式,與合作社、農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分享農產品加工、銷售環節的增值收益,共享農業產業化發展成果。
支持龍頭企業建設高標準原料生產基地、產地批發市場,鼓勵發展“企業+合作社+農戶”“企業+基地+農戶”“企業+批發市場+農戶”等多種產業經營模式,按照公平對等的原則,與農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實現互惠共贏、共同發展。引導發展區域性聯合會、產品協會、行業協會,不斷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6.探索發展農業園區、混合所有制經濟。圍繞當地優勢特色產業,科學規范發展農業產業園區。
在推進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標準園區建設中,鼓勵各類經營主體共同出資、相互持股,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混合所有制。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第八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第二十條 被。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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