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非法證據怎么進行排除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的法定種類—行政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證據的法定種類—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1、?物證,書證
物證: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特點: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3)?審查物證采取的方法:a、辨認;b、鑒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對照分析。
書證:
(1)?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點:a、具有直接證明性;b、具有穩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證人證言
(1)?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特點:?a、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b、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c、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a、了解案情;?b、能夠正確表達意志;?c、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鑒定結論
(1)?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
(2)?特點:?a、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b、僅限于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c、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3)?作用:?a、?是揭示物品、痕跡證明價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決專門問題的主要方法;?c、?是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6、?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7、?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證據的法定種類—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就是指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非法證據怎么進行排除
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步驟: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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