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說是一樣的,那么,為什么要單獨把非法證據但列出來,在《刑事訴訟法》中專門設置一個程序,即“排非程序”;如果說不一樣,那其實都是對是否合法的斷定。那么,二者的區別在哪里呢?
一、何為非法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60條就是規定了非法證據,及其排除程序。
其中非法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3、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又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對于可能存在非法證據的,應當提前調查審核,如果調查核實屬于非法證據的,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對于非法證據,尤其是第一、二種,通過暴力、刑訊逼供、餓、凍、曬、烤、疲勞審訊等手段獲取的證據,因為其手段違法,其就不能成為證據,它就不是證據,不能進入證據的門檻。
二、證據的屬性之一:合法性
在質證證據的三性中,合法性是第一性。先具有了合法性之后,才能談其真實性、關聯性。舉個例子:在離婚案件中,聘請私家偵探跟蹤、竊聽等方式獲取對方出軌的證據,這種證據首先不具有合法性,屬于取證手段違法。且不論該證據反映的是否為事實,內容是否真實。在民事訴訟中,因為法官具有很強的自由裁量權,裁判時采用證據優勢原則,這樣的證據雖然取證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很可能對法官產生影響,在判決中做出傾向性判決。
而刑事審判中,指控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達到確實且唯一的證明程度,如果其中一環證據不具有合法性,那么該證據不應被采納,證據鏈環節就無法閉環。但即使是這樣,這種不合法的證據至少還能被擺在證據鏈條中,只不過是薄弱的一環。但是,非法證據,為非證據,它就不是證據。
三、兩者的區別
舉個例子:我們評價一個人,會有很多評價標準,比如這個人是否真誠、遵紀守法,是否是某人的親戚朋友,三觀如何等等;那證據也是,評價一個證據,會從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等方面進行評價。但如果這個就根本不是人,那就無法用評價人的標準去評價它;同樣,非法證據就不是證據了,也不能用證據的標準去評價它。
再打個比方,辦理刑事案件,就像是制作珍珠項鏈,首選要把沙石從珍珠堆中挑出去,這就是程序上要解決的問題,然后把珍珠穿起來的時候,發現有些珍珠有破損、大小規格不一、顏色不同等等,那這些珍珠也是不能制作成這條項鏈的。
刑事手段是關乎到人身自由的最強制的手段,對于證據取證合法性的審查提升到一個專門的程序,非法證據更多是在程序上解決的問題,是程序法上的一個概念,先解決能不能成為證據的問題。因此,是刑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前就應當解決的問題。如果確有非法取證的線索,應當先行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組織對于證據取得手段進行審查,如要求控方提交相關補充證明、調取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要求證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等。如果該問題沒有解決,不應當進入實體審理過程。如果在法庭調查的時候,發現可能存在非法證據的,也應當先停止實體審理,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方均為平等民事主體,裁判采取證據優勢原則,因此在舉證質證的時候雙方可以就證據的各種屬性一并質證。
四、具體的實踐操作
我們在會見當事人的時候,都會問一下訊問過程有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有沒有暴力、威脅、折磨等非法手段。如果有,具體的時間、地點、訊問人員、制作了哪份筆錄、具體的暴力違法手段、有沒有傷情、有沒有入所體檢,有沒有其他證人如獄警、同監室人員證明等證據。這些就是非法證據線索,然后向檢察機關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意見或向法院提交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一般,在審判階段,法院在審理前,在庭前會議上會對此進行非法證據排除事項進行調查,如要求控方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取證合法。百有一二的會調取同步錄音錄像、同意證人出庭作證。
法庭在開庭前,宣讀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作出不予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時,應當同時許可在法庭調查的時候仍可以對證據取證合法性進行質證。這也就宣布進入了實體審理,法庭不同意扒去非法證據的偽裝,就只能在質證的時候,連同證據的合法性一并發表其非法證據的質證意見。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我國刑事程序進步的標志之一,程序正義高于實體正義,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這里的公正正是程序公正。但是在實踐中,實現非法證據排除,尤其是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是十分困難的,但是作為刑辯律師,我們要做的正是迎難而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正當權利,盡力減少因為程序問題而產生的冤假錯案。
附《刑事訴訟法》具體條文: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條 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1.嚴重違紀違法是什么意思 違紀違法就是違反有關紀律和法律,這些行為分為一般行為、嚴重行為和特別嚴重行為,在相關的法律和紀律中都有具體規定。1、首先明確違紀是指違反黨的紀律和黨政機關、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等同于違法。2、嚴重違紀是指違反...
存疑不起訴有哪些影響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
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在偵查活動中的各項證據進行審查。 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有可能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根據申請的各種情況,檢察院會有不同...
采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即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則...
經濟糾紛被起訴了如何應訴 經濟糾紛被起訴了如何應訴,相信在法律上大家都不陌生,想必大家都知道應訴技巧至關重要,要想知道應訴技巧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我們一起來看看上海公司的劉主任怎么說吧。《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及其他...
1.中國刑法中對監聽監視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一、債務人的債權可以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是什么情況 除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根據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權人...
男子非法討債被判八年如何合法討債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法追討債務的方式是比較多的,包括與債務人協商、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
新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條件有哪些 離婚條件是指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那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條件一樣嗎? 如果不一樣,那兩種離婚方式的離婚條件分別是什么呢?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條件有...
非法侵入住宅罪指的是行為人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并且拒不退出的違法犯罪行為。個人住宅安寧或居住權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任何人未經允諾或合法程序都不能侵入他人住宅,以保護公民的人身民主權利不受侵犯。現實生活中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