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是什么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是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的證件。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的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的義務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于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4)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看完本文之后我們就要知道,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其實就是登記信息的工作簿,這樣才能清楚記錄申請者的一些相關信息。當然需要進行查詢的就要按照規定進行,相關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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