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法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轉包、借用、轉讓等方式。
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 1、轉包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
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2、出租 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3、借用 借用是出借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借給他人使用。
借用是一種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 4、互換 互換是農民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慮,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5、轉讓 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經發包方許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一種行為,并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入股是農戶在自愿聯合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入股的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生產,收益按股分紅,是一種具有合作性質的流轉形式,而不是入股組成公司從事經營。
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何規范土地流轉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對促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經營,推進新農村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流轉秩序較混亂,農戶之間無序自發流轉現象突出;流轉行為欠規范,多數流轉都沒有建立穩定的流轉關系;流轉機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補償制度和土地投資補償制度尚未建立。
那么,如何規范土地流轉程序?為此,建議加強法制建設,規范土地流轉。
一、加強對土地流轉雙方的管理,積極引導農民簽訂規范的流轉協議,對雙方的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二、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做到土地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
三、規范基層組織參與土地流轉的行為,不得阻撓農民自愿合理流轉土地;
推薦閱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
四、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建議由政府、業主、農民按一定出資比例建立土地流轉風險基金,防范流轉雙方單方面毀約給對方造成損失;
五、盡快出臺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實施細則,對土地流轉的合同規范、風險防范和政策保障作出具體規定,建立健全規范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
如何規范土地流轉程序?關鍵是加強法制建設。
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2015年1號文件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2015年1號文件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這就要求要抓實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穩定承包權(即土地的產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放活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擔保等原本不具備的屬性。毫無疑問,承包土地制度的改變為農業集約化經營和資本的快速進入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入市”2015年1號文件中提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這就表明農村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這塊利益該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導去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非常重要,只有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要素市場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會走政府拍賣的老路,會不會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并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農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業家們,還是壓看清楚政府引導的競爭機制及利益關系。
三、“農村宅基地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盤活農村宅基地財富2015年1號文件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全部。
1.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承包地的出租和轉讓都屬于土地流轉,但是,出租和轉讓是兩個不同的 概念,國家法律對此要求的條件和手續不同。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流轉土地要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 平等協商、自愿...
一、耕地是否可以簽訂租賃合同耕地的使用權是可以出租的,耕地使用權人或者承包人,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流轉耕地經營權,出租時要簽訂租賃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
您好;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尊重農民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也不能妨礙自主流轉。按照完善管理、加強服...
您好;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農村土地流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09年中央1號文件專門出臺了政策: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
1.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
您好;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